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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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灾地区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吉民发〔2010〕72号【已废止】
时间:2018-11-08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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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进入汛期以来,我省遭受了特大洪涝灾害。特别在重灾区,一些群众因灾致贫,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医疗负担加重。为了更好地解决他们面临的困难,切实发挥好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兜底”保障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加大对重灾地区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力度

  各地要结合灾情实际,进一步加大受灾低保对象的救助力度。对受灾较重的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施保和重点保障对象,要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标准救助;对受灾较重的一般保障对象,可按重点保障标准救助;对其他受灾的一般保障对象,也要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救助。

  二、要及时将重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因灾致贫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各地在应急救援、过渡期安置工作结束后,要结合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和灾情核查工作,按现行低保政策,本着及时、审慎的原则,适当简化申请审批程序,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受灾贫困群众,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其中,纳入城市低保的受灾贫困群众,在审批后的第二个月发给低保金;纳入农村低保的受灾贫困群众,从今年第四季度发给低保金。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坚持标准,按政策办事,既要做到应保尽保,也要防止出现不加甄别、不负责任地“整体纳入”,确保低保制度的安全、平稳运行。各县(市、区)一次纳入100人以上的,必须以政府名义正式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要加强重灾地区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各地要根据受灾贫困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积极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对已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受灾贫困群众,要提高标准救助;对其他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受灾贫困群众,要及时给予临时医疗救助。在实施临时医疗救助过程中,要注意把握范围和标准,避免“随意性”,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开展。

  四、要抓紧启动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各地要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28号),及早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或细则,抓紧启动临时救助工作。对一些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生活出现困难,但有一定自救能力,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要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进行救助。

  五、要搞好政策衔接,加强管理和监督

  各地要将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与救灾工作结合起来,搞好与相关救灾扶助政策的衔接。要把握好受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核算、申请审批和资金发放等关键环节,严格坚持救助信息公示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制度;要完善相关手续,加强档案管理,强化监督监察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开展。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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