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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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阳光救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民发〔2009〕54号
时间:2018-11-06 1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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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把我省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落到实处,省厅制订了《关于实施“阳光救助”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实施“阳光救助”指导意见》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实施,对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救助制度、扩大政策宣传、促进政务公开、加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全面实施“阳光救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原则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制度健全、操作规范、政务公开、监管到位”为目标,通过抓基层强化基础,抓管理促进规范,抓典型提升水平,抓创新推动发展,抓队伍增强能力,全面提高社会救助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把社会救助机构建设成民政部门“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优秀窗口,使社会救助制度真正惠及广大困难群众。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完善制度。

  实施“阳光救助”,制度建设是根本。工作中要认真研究近些年来社会救助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科学评估已有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完善各项政策法规。今年,省里将重点完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吉林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吉林省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规定》、《吉林省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操作规程》、《吉林省城乡低保审批评议规程》、《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操作规程》、《吉林省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吉林省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对象管理办法》、《吉林省城乡社会救助对象档案管理办法》、《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阳光超市建设的意见》等具有规范性和指导性的政策法规,各地也要适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要做到内容具体、要求明确、程序清楚、便于实施,真正实现以制度促规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钱。

  (二)规范操作程序。

  严密的操作程序是顺利实施“阳光救助”的重要保证。各地要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环节和步骤实行程序化管理,要形成操作手册,使有关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认真核查家庭收入,定期申请审批,明确审核审批责任主体,完善公示制度,切实把好社会救助“入口关”。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坚持“及时纳入、定期审核、分类施保(救)、动态管理”的原则,街道(乡镇)、社区(村屯)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和动态核查有关要求,定期核查排查,做到“谁审批谁核查,谁核查谁负责”,县、乡两级民政机构进行核查时,入户率要达到100%,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或人口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救助保障金,切实把好社会救助“出口关”。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推进政务公开是实施“阳光救助”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县(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每年集中进行1-2次专题宣传,并利用好网络平台和现有的民政宣传渠道等,通过政策解读、知识竞赛、有奖问答、印制政策汇编和宣传单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都能够了解社会救助工作、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同时,市(州)、县(市、区)要设立公开电话,安排专人负责,为广大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平台。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屯)要建立“两板”、“一册一单”制度,“两板”即:在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屯)设立永久公示板和申请、审批、发放工作流程板,做到所有救助对象全部公示,救助标准、条件、申请审批全部公开。“一册一单”即:基层工作人员人手一份政策汇编手册,城乡困难家庭每户一份宣传单,确保基层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各项救助政策,城乡困难群众了解救助政策。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制。

  加强监督举报力度,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实施“阳光救助”政策的重要手段。一是建立“纠错”制度。各市(州)、县(市、区)管理机构要对社会救助各项工作的申请、核查、审批、公示、发放等环节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建立“联检互查”制度。每年要在全省开展一到两次“联检互查”活动,对社会救助各项工作进行互检互查,并将互检结果与年度工作绩效考评挂钩。三是建立举报核查制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公开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做到举报一起,查实一起,查实一起,处理一起。四是建立基层联系点制度。省厅将在每个市(州)选择一个社区和一个村屯设立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联系点;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一个社区、一个村屯分别设立城市低保和医疗救助、农村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联系点,确保各级民政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基层工作情况。同时,各县(市、区)要在每个社区、村屯安排责任心强的党员干部作为救助工作信息员,及时将城乡困难群众的诉求及当地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直接反映到各级民政部门。五是建立社会救助信访制度。各地要设立局长接待日,开通社会救助信访绿色通道。信访案件要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避免出现因社会救助政策解释不清楚、落实不到位引发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六是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省厅将在近期内出台《吉林省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厅要求,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责任追究办法》,做到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切实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工作制度。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全面实施“阳光救助”,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为广大城乡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更优质服务,是新形势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体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树立民政部门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阳光救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并以此为契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为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在实施过程中,要抓好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面上的指导。在工作部署上,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二)加强沟通协调。

  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了解当地“阳光救助”的实施情况,组织好信息交流。为指导各地全面实施“阳光救助”,省厅将通过民政厅网站和城乡低保信息系统网络平台整理发布相关资料,供各地参考。同时,《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简报》也将及时刊发各地的经验和做法。在推行“阳光救助”过程中,各地还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使他们更多地了解社会救助工作情况,齐心合力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出谋划策,排忧解难。

  (三)注重工作实效。

  推行“阳光救助”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是否完善了制度、规范了操作、加大了监管、促进了公开,是衡量各地实施“阳光救助”是否取得成效的标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牢牢把握方向,力戒形式主义。

  (四)重视经验成果。

  各地在推行“阳光救助”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创造的经验,树立的典型,是促进全省乃至全国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宝贵财富。各地要认真整理总结,及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送。对有重大创新和推荐价值的成果,省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进行重点推介和表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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