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当前位置 : 首页 > 民政业务 > 社会救助 > 法规文件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示范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09〕19号 [已废止]
时间:2018-11-06 13:31:00
来源:
字体显示:
分享到: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作为省政府的重点民生实事之一,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全面落实省政府要求,推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我省全面启动实施,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示范活动。此次示范活动省重点抓珲春市等7个县市,各市、州要至少抓一个区或县(市),未列入示范点的县(市、区)也要按照示范活动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示范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城乡医疗救助示范工作摆上重要议程,纳入到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要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难题。现将《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示范活动方案》印发经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示范活动方案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全面实施《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推进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示范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全面启动新的医疗救助制度为目标,以“完善制度、规范运行、搞好衔接”为重点,全面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推动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二、示范内容和标准

  (一)完善制度

  依据《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实施细则》,并有针对性地完善各项配套制度,逐步健全医疗救助政策体系。重点是:

  1.完善《实施细则》。一是启动基线调查,对本县(市、区)内困难群众患病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有详细的数据分析和资金测算方案。二是要明确救助范围,要确保将省《指导意见》规定的四类救助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同时对第四类救助对象重病重残及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员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在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出台前,要由审批评议小组对低收入家庭人员进行评议认定。三是要合理确定救助方式。救助方式不应少于住院、日常、临时三种,在省规定标准区间内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标准,对不同救助对象按不同标准实施分类施救。对“三无”、五保等特殊困难群体在标准上适当提高;对未参保参合低保对象要参照已参保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封项线进行救助,属于分类施保对象的要相应提高救助标准;有条件的要提高对未参保人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对二次救助和临时救助要明确救助标准及封顶线。

  2.完善配套制度。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医疗优惠减免、责任追究等各项配套制度。

  (二)规范运行

  坚持快捷、便民、利民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困难群众特点的申请审批程序,规范操作人员行为,做到程序简便、管理规范、成效明显。重点是:

  1.规范审批管理。

  规范审批流程。规范申请、审批流程,统一印制申请审批表格、登记表,制订《操作手册》。严格按规定方式、标准、范围救助,审批程序透明,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救助,无违规违纪现象。

  建立救助审批评议制。成立由民政、卫生、劳动、财政及医学专家人员组成的医疗救助审批评议小组,对二次和临时救助及日常救助申请进行集中审批评议,并记录备案。为确保住院救助时效性,住院救助无须审批评议,对其中个别审核有困难的或群众有异议的疑难案例要通过审批评议小组认定。

  严格审批时限。日常救助和二次救助每半年集中受理审批一次,全部审批应在20日内完成;临时救助每月集中审批一次,全部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院救助随时审批,全部审批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急诊重症,要特事特办。

  实行公示三统一。统一公示日、统一公示内容、统一公示形式。救助人员名单及救助金额返回街道后再予张榜公布,公示日期不得少于3天。日常、临时和二次救助必须在所在社区(村屯)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

  规范急诊、转诊管理。救助对象在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或由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医疗救助基金只与首诊医院结算,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需本人垫付医疗费用,事后报销。有条件的可以逐步探索按病种预付费制和首诊医院包干制。

  2.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规范定点医疗服务。合理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并向社会公布。积极协调落实定点医疗机构优惠措施,并将优惠项目和幅度予以公示,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并指定专门窗口办理结算业务。

  严格定点医疗协议管理。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严格按照协议限制用药品种和药品价格,定期检查医疗救助用药目录和处方,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杜绝“大处方、重复检查、乱收费”等不良现象。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采取欺骗、瞒报、挪用等手段增加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要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资格。

  3.规范资金管理。

  健全基金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医疗救助基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县级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县级民政部门分别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积极推进“银行代理、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模式试点工作。

  改进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逐步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机制,救助对象只需交纳个人自负费用,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定期结算费用。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未建立前,可暂通过低保金发放渠道,发放住院救助资金。

  保障基金平稳运行。要保证基金基本平衡,适度留存。资助参保、参合资金要严格按符合规定的实际参保人数划拨。临时救助中低收入人员救助资金不应超过救助资金总量的10%。

  加强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审计部门,适时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情况的出现。

  4.规范档案管理。

  制订《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救助档案分地域,分类别,按期归档,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二级档案管理体系。

  建立救助对象健康档案。要结合低保对象动态核查和医疗救助审批入户核查,依托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对救助对象开展集中体检等方式,逐步建立低保对象健康档案,并实行等级分类管理。

  规范数据统计。及时准确做好定期和临时性的报表工作,医疗救助数据实行电脑管理,每年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三)加强制度衔接

  搞好医疗救助制度和相关保障制度、慈善事业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1.搞好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衔接。

  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工作。一是按个人统筹标准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是按规定补助城市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政府补助基础上,对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每人再补助20元。省将下发通知对参保工作提出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积极协同做好对以上困难人群参保身份认定、组织参保等工作。

  注意完善政策衔接。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然负担沉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给予救助。针对困难群众无力交付住院押金的实际,积极探索开展医前救助,增强困难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条件地区要积极探索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依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加强软件开发工作进程,逐步实现结算同步、监管统一,争取尽快实现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单清”结算。

  2.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积极引导和协助慈善机构通过医疗救助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医疗援助,重点解决患大病、重病,通过医疗救助补偿后负担仍然十分沉重的困难群众。

  三、实施步骤

  示范活动自2009年3月份开始,7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布置(3月中旬)。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活动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示范活动,并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和动员。

  (二)对照实施(3月下旬-7月中旬)。根据示范活动内容要求,全面启动新的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开展基线调查、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政策完善、规范操作等工作,有侧重、分步骤地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深入开展。

  (三)总结验收(7月下旬)。各地对照示范活动要求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7月20日前形成书面总结上报省厅。省在7月底前对各地示范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验收结束后,适时召开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现场会,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对示范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示范活动是贯彻省政府民生工作要求,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真正落实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省成立示范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示范活动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医疗救助活动组织实施。省示范活动领导小组在指导全省示范工作同时,重点指导长春、吉林两市城区及九台市、磐石市、辉南县、双辽市、珲春市、敦化市和镇赉县的示范活动。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在指导本辖区示范活动的基础上,选定一个县(市、区)重点指导,并把选定的县(市、区)报省领导小组。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通过示范活动契机,积极争取解决机构编制问题,增加医疗救助投入,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为医疗救助制度落实提供有力保障。县级民政部门要争取专职工作人员按救助对象1:2000比例配备,乡镇(街道)按救助对象1500比例配备。切实保证地方医疗救助资金预算、专项工作经费的落实。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管理,争取在街道(乡镇)安排专人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医疗救助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三)积极开拓创新。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救助方式和标准、运行管理、制度衔接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深入探索,大胆创新,不断丰富救助工作经验,使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

  (四)加强监督管理。以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为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打造“阳光救助”。一是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进行政策宣传,并在民政局、街道(乡镇)、社区(村)设立宣传栏,印制宣传手册,做到 “三公开、一监督”。即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要设置公开投诉热线,及时反映和处理群众诉求。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和群众等担任监督员,对各部门的救助工作效能进行监督评议。三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改变医疗救助范围、标准或采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等违反政策规定人员,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五)注重活动成效。示范活动要以是否真正取得成效为评估标准。一是要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积极开展救助,实际住院、日常、临时救助人数分别不低于城乡低保对象总人数的2%、5%0.2%。各地要注意通过示范活动总结经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改善困难群众医疗状况。对活动成效显著的,要大力宣传,积极推广,重点表彰。

  附: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示范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吉林省医疗救助示范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 民政厅副厅长潘占学

  副组长 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张伟

  民政厅城乡低保中心主任秦岭

  成 员 民政厅城乡低保中心副主任马俊峰

  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处长柳松

  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副处长沈文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张光辉

 

 

    1.jpg 2.jpg 4.jpg 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