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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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吉民发〔2008〕38号[已废止]
时间:2018-11-06 1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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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与审计局:

  我省自2005年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以来,有效地保障了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为推进吉林振兴和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体制不理顺、管理不规范、基层力量薄弱和工作经费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村低保工作的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生工作的新要求,推进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吉政办发〔200743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基础。按照《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吉政办发〔2007〕43号)规定,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1-2年要对低保标准进行一次调整。调整时,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民政厅)备案后实施。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通过对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维持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对农村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分析和测算,科学确定保障标准。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和财政的承受能力,把保障面控制在现有范围内,不能随意扩大。各地确定的保障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确定的农村贫困线标准。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评定办法

  农村低保对象申请审批是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农村贫困群众切身利益。在低保对象评定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按照家庭收入核算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低保对象。要根据当地生产经营形式和农民收入来源制定具体核算内容,科学确定核算项目和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基层群众熟悉村情、了解村民家庭情况的优势,在家庭收入核算的基础上,采取村评议小组初审、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两榜公示(初审公示和审批公示)的程序审批农村低保对象。

  在对低保对象的核查排查和评定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各级责任,村级是低保对象评定的第一道“关口”,村评议小组要切实发挥作用,认真组织好家庭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和公示、推荐工作,严把“入口”关。核算评估入户率要达到100%,民主评议结果要经2/3以上代表同意,初审和审核结果要在所有自然屯进行公示。乡镇(街道)是低保对象评定的关键环节,要切实负起审核的责任,入户核查率要达到100%。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批责任,入户抽查率要达到30%。要加强动态管理,防止“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的发生,坚决纠正“合户”、“拆户”、“一户保一人”等错误做法。对保障对象要每年核查一次,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要继续解放思想,积极探索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评定办法,科学合理地将农村贫困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三、实行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制度

  分类施保是切实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方法。各地要在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认真核查排查的基础上,建立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制度,将低保对象分为两类:一类为重点保障户,二类为一般保障户。原则上重点保障户要控制在30%以内。两类低保对象年人均补助标准要以户为单位核算,按家庭人口数量各分为23个档次,各档次补助标准要随着家庭人口数量的增加而递减。一般保障户补助标准的第一档次要达到全省年人均补助标准,其它各档可在全省年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下调3050%,重点保障户的各档要在全省年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80%。确保在实施分类施保,分档补助,提高重点保障户补助水平的同时,各地年人均补助标准必须达到全省年人均补助水平。

  重点保障户主要包括:

  (一)有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以下重症病人的家庭: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 ;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白血病;红斑狼疮及其他特殊病种者的家庭。

  (二)有重度残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自理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重度残疾主要包括: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二级以上和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一级以上以及综合残疾人员。

  (三)有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主要包括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丧失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家庭;需要独立赡养两个或两个以上无收入高龄(70周岁以上)老人的家庭;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四是有正就读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学生的家庭(含初中、高中直接考入各类成人教育学校的学生)。

  四、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农村低保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农村低保组织机构建设。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组织机构,落实编制和人员。市(州)、县(市、区)要有专门的机构,乡镇(街道)要有专职人员,村(社区)要有兼管人员,构建起农村低保基层组织管理平台。要加强对各级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政策水平,增强做好工作的能力。

  ()加强基础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农村低保工作经费,保证工作能够正常开展;要利用现有的城市低保信息化网络平台,整合网络资源,建立农村低保信息网络系统,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确保年底前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联网。

  ()强化低保资金监管。各地要加强农村低保资金的监管,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社会化发放“盲点”问题,坚决纠正手工发放和“二次分配”问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安全。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评定和低保资金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要完善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举报核查制度,加大查处力度,对群众举报事件,举报一起、查实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农村低保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优亲厚友的人员要坚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其它上访问题要按照《信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力度

  农村低保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是农村贫困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必须加强宣传引导。

  (一)实行政务公开。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评定标准、评定程序、评定条件和分类施保等情况,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工作透明度,让全社会了解农村低保政策。各地在评定低保对象时要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政策咨询公开电话,解答群众的政策咨询。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编印农村低保政策宣传册、宣传单、宣传图板等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的宣传活动,在村屯(社区)做好农村低保政策宣传,公开申请条件、申请审批程序,使群众了解、掌握政策。

  (三)加强群众教育。要引导、鼓励和帮助广大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学习技能,通过辛勤劳动脱贫致富。同时要大力宣传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育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能推卸赡养责任。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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