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当前位置 : 首页 > 民政业务 > 社会救助 > 法规文件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式救助的意见 吉民发〔2015〕26号
时间:2015-08-17 10:19:00
来源:
字体显示:
分享到: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现就全省实施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是指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基本保障金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计算的保障方式。实施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是推动全省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的客观要求,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规范家庭经济状况核算,统一审批程序,强化公开公平,提升农村低保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得到有效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妥善处理实施补差式救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确保平稳推进。

  (二)规范运行,公正实施。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差额救助”要求,政策执行不走样、不跑偏、不搞变通,确保公平公正。

  (三)试点先行,适时推广。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些工作基础好、群众基础好的乡镇(街道)先行先试,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广。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科学测算本地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切实反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需求,发挥保障标准“门槛线”作用,保证补差式救助的顺利实施。

  (二)规范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各地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农业、统计、发改、物价、人社、财政等部门,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测算办法》、《农作物政策性补贴标准》和《行业收入测算标准》,研究制定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实施规范,完善实证、评估和评议相结合的核算方法,提高核算准确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施专业核算、委托核算。

  (三)严格对象认定流程。各地要健全审核审批机制,完善审核审批程序,落实承诺制度,规范民主评议制度,强化公开公示,明确审核审批责任,严格按照户籍、收入、财产条件认定农村低保对象,确保审核审批阳光操作。

  (四)转变保障方式。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将农村低保保障方式由分类分档救助转变为补差式救助。同时,要落实分类施保政策,突出保障重点,细化对象分类标准,强化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应退。

  (五)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各地要抓住全省增加县级社会救助中心编制和推进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大厅(窗口)建设契机,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改善社会救助工作条件,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确保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有效推进。

  四、工作措施

  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是依据新政策、运用新方法和新手段,对现有低保对象进行的一次重新认定。各地要从关注民生的高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成效。

  (一)加强领导,部门配合。各地要成立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民政、农业、统计、发改、物价、人社和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发挥好民政部门牵头作用,进一步健全机制、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密切合作的工作格局。

  (二)制定方案,有序推进。各地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时间步骤和工作要求,确保实施有目标、推进有计划、落实有保障。

  (三)组织培训,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乡、村两级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基层管理服务能力。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增强工作透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监督指导,确保实效。各地要加强对乡、村工作的跟踪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力争在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上有突破、有创新,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成果。要及时向省民政厅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将在年终对各地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吉林省民政厅

2015年6月8

    2021072716402567410.jpg 3574.gif logo-top.png 3075.gif 1.jpg 2.jpg 4.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