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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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
时间:2013-01-08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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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本辖区常驻户口的以下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因重病重残或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其中前两类对象可以同时享受参保(合)补助、住院救助、特殊门诊大病救助、一般门诊慢性病救助;第三类对象可享受住院救助、特殊门诊大病救助、一般慢性病救助;第四类对象只可以申请参保参合(补助)和临时救助,标准略低于前三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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