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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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种类和标准
时间:2013-01-08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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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保(合)资助。

  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纳部分给予一定数额的资助。具体数额根据当年的政策确定,2012年资助标准见下表。

  城市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对照表

  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不含学生儿童)

  重度残疾人(不含学生儿童)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不含学生儿童)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儿童、重度残疾学生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学生儿童

  标准

  50

  30

  30

  30

  20

   

  农村困难群众参合资助标准对照表

  对象

  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

  重度残疾人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标准

  70

  30

  30

  30

                 

  重度残疾指县级或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重病指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等病种或当年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的大病;低收入家庭按低保边缘家庭掌握。

  (二)住院救助。

  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治疗,经各类医疗保险后剩余医疗费用(不含目录外不予报销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全年救助金不能超过封顶线,封顶线不低于8000元。农村五保和城市低保中“三无”人员在封顶线以内全额救助。具体标准按当地政策执行。

  (三)门诊慢性病救助。

  门诊慢性病救助分为特殊门诊大病和一般慢性病两种救助方式。

  1.特殊门诊大病救助:对患白血病、尿毒症等当地规定的特殊慢性病救助对象门诊放化疗、透析等治疗,经各类医疗保险后剩余医疗费用(不含目录外不予报销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000元。农村五保和城市低保中“三无”人员在封顶线以内全额救助。具体标准按当地政策执行。

  2.门诊一般慢性病救助:对患当地规定的一般慢性病,需长期吃药治疗的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限额的购药救助。具体标准按当地政策执行。

  (四)临时救助。

  对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因重病及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经各类医疗保险后剩余医疗费用(不含目录外不予报销部分),超过一定数额以上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封顶线不高于8000元。具体标准按当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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