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证明以及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婚姻证明;离婚人员应提供离婚证及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证明(含土地承包情况证明、城市自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的家庭收、支明细、农村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家庭收、支明细等);有子女的老年申请人应提供子女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服务处所出具(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没有工作单位或服务处所的,由所在街道(乡镇)经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农村居民应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失地农民应提供土地收储部门或开发部门、机构提供的土地补偿证明;
5、残疾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重残人需提供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残证明;
6、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证;
7、家庭成员的就学、医疗证明等;
8、丧偶或主要劳动力死亡的家庭应提供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家庭中有失踪人员的,应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9、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10、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参加社保的已退休人员由社保部门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参加社保但未到退休年龄的,由本人出具缴纳社保费用收据;
11、协议保险证明。与企业签定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复印件;
12、完全或部份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应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13、县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民政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要求申请人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