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应书面声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核查其家庭收入、财产有关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和数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应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行业评估、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
(三)县级审批程序:审查-联审联批-公示公开。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评议通过的申请家庭进行最终审批,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并于审批完结的次月(季),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低保金,同时将该家庭基本信息在县、乡两级工作场所进行长期公示。(对确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级民政部门送达《不予保障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