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三项权利:
(一)最终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依法有权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家庭收入状况已不符合低保条件、应清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有权利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不予保障通知书》,并写明理由。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权利要求管理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到全部审核审批结束城市低保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农村低保按季度审批,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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