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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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户分离人员如何申请低保
时间:2014-11-25 17: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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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地与户口地不一致的,在同一设区市或县(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可凭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在同一设区市或县(市)行政区域外的,申请人应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后再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的,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助商请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家庭成员户口类型相同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一般应将户籍迁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籍迁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地统一提出申请,申请地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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