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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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 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20〕25 号
时间:2020-06-12 0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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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住建局、卫健委、应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住建局、卫健局、应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县(市、区)民政局、住建局、卫健局、应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民政部、住建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 2020 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46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 2020 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抓好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63

  吉林省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我省于2017年启动了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2020年是“专项行动”的收官之年。按照民政部、住建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46号)要求,结合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为高质量完成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各项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力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风险,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安全”为基础,让机构老年人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安享幸福晚年为目标,不断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全省养老机构服务水平,不断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全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全面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不断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强制性标准有序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能力进一步强化。通过实施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整合改造提升工程、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养老机构排查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治,为机构老年人创造安全优质服务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统筹,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和恢复养老服务秩序工作各地民政、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时调整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策略,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精准做好高中风险地区和重点地区人员管控工作,精准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措施,将疫情风险降到最低。加强基层应急能力建设,坚决筑牢疫情防控底线。

  养老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健全防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要依据本地疫情形势,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断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各项配套方案,一旦发生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施精准防控。在保证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统筹推进养老机构恢复正常服务秩序。

  实施部门:各地民政、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实施时间:2020年1月至疫情结束

  (二)启动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养老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地民政、住建和消防救援机构要把专项整治与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有效衔接整体推进,坚决守住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的底线、红线。202061日至30日,定为“全省养老院安全管理月”,各地要围绕“消防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压紧压实安全管理行业监管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民政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联合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风险专项排查。对于不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不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要根据消防安全状况,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改造,并按政策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各地公办、民办养老机构要建立消防安全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要列出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定期照单对账、照单销账。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压缩审批时限,加快推进消防验收审批、备案“一网通办”工作,增加消防验收的透明度。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各地可利用部省级和地方福彩公益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针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机构进行有效整改。

  实施部门:各级民政、住建和消防救援机构

  实施时间:2020年5月至12

  (三)抢抓过渡期,依照国家标准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建设。新发布的《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安全基本规范》)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2年11日开始实施。我们要抓住难得的两年过渡期,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一是对照《安全基本规范》分类督促指导。对条件比较好的机构鼓励率先达标,对条件差的机构要依法依规限期整治。2020年底前,各地要实现60%以上的养老机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是加强整治。通过对前期专项行动中尚未整治到位的重大风险隐患,同时又不符合《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过联合执法形式,依法予以取缔。三是启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实行全流程全公开,为养老服务市场公平竞争和老年人知情选择提供参考。制定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方案,细化评定程序和规则,抓好相关人员培训和指导,稳步推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开展。 

  实施部门:各地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实施时间:2020年5月至12

  (四)补齐农村短板,确保全面完成脱贫攻坚整改任务。一是继续实施全省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整合改造提升工程。落实《民政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和我省《关于实施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三年(2018-2020年)提升计划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1855号)要求,切实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兜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2020年底前,重点提升现有县级供养服务设施照护能力,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兜底保障,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各地要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038号)标准口径要求,全面摸清本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总床位数、护理型床位数、护理型床位缺口、整改措施、预期目标和完成期限,定期督促调度,确保完成整改任务。二是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工作。6月底前,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落实敬老院法 人登记信息填报汇总工作。有关地区抓紧依法向属地编制部门提出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法人登记的申请。可暂不考虑工作人员的身份,先行取得机构的法人身份,实现应登尽登。对难以完成登记的县(市、区),要在全国系统汇总中,录入未登记原因,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等内容。三是落实生活不能自理并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应养尽养。各地要对本地区生活不能自理并有集中供养需求而未纳入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数量及未纳入原因逐一摸排清楚,制定整改措施要精准到户到人,8月底前,实现数据清零工作。

  实施部门:各地民政部门

  实施时间:2020年5月至8月底

  (五)建立长效机制,推进新时代养老院实现高质量发展。修订完善《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吉林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全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吉林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推动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齐抓共管的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标准规范为原则,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完善养老机构服务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以落实养老服务基层政务公开为抓手,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经过登记、备案的机构名单,以及已掌握的未经登记、备案的机构名单,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加强养老机构监管。

  实施部门:各地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实施时间:2020年5月至12

  (六)强基固本,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提振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强化对养老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养老护理人员及老年社会工作者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按照“满足需求、适应发展”的原则,完善省市县机构分级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培训工作,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提供充足的力量保障

  实施部门:各地民政、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实施时间:2020年5月至12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和狠抓落实,发挥好部门联动优势,按照职能分工,加强配合、协同作战、一抓到底,突出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养老院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二)加强支持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各级福彩公益金及其他财政预算资金,凡符合预算用途规定的,优先用于专项行动。相关经费要优先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和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相关扶持政策与养老服务质量建设挂钩,对达标养老机构给予优惠政策倾斜,激励养老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能力建设。

  (三)强化责任落实。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管理人是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务必夯实其主体责任。各级民政、住建、卫生、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督促指导,依法处置服务质量规范化建设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购买服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服务质量督查、巡查和评定工作。省民政厅将联合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评估和督查工作。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电视媒体、报刊杂志、官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专项行动,树立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激励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地在专项行动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上报省民政厅。

  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组织本地各养老机构登录《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更新数据信息,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牵头对2017年以来的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并于10月底前向省民政厅书面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专项行动四年来主要工作及成效、存在突出问题、意见建议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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