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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有关安排的通知-吉民电〔2020〕42号
时间:2020-04-21 1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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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民政局:

  201992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1991号,以下简称“原《评选通知》”),省民政厅印发了《吉林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参加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吉民电〔201975号),部署开展了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调整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有关安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慈善力量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作出的突出贡献情况,现就各推荐单位补充推荐候选对象、调整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有关安排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充推荐候选对象的有关安排

  (一)补充推荐对象。

  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特别是在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或对疫情严重地区作出突出贡献、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二)补充推荐的奖项类别和要求。

  补充推荐的候选对象,仍分为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四类奖项。

  已按照原《评选通知》要求申报捐赠企业或捐赠个人奖项的企业或个人,可再次申报捐赠企业或捐赠个人奖项;推荐单位可以重复推荐该企业或个人。已按照原《评选通知》要求申报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项的,不可再次申报同一奖项。

  (三)省“中华慈善奖”组委会接受补充推荐的范围和名额。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补充我省推荐名额总数不超过8个。我省“中华慈善奖”组委会不接受单位和个人自荐,只接受以下补充推荐:

  1.各市(州)、县(市)民政部门关于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的补充推荐,每地可补充推荐1个。

  2.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等,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补充推荐。一个业务主管单位原则上补充推荐1个。省民政厅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由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补充推荐。

  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省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补充推荐。

  1)国资委关于省直企业的补充推荐原则上不超过3个;省工商联关于民营企业的补充推荐原则上不超过3个。

  2)省侨联关于企业、组织和个人、爱心团队参评“中华慈善奖”的补充推荐原则上不超过3个。

  3)省委宣传部、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总工会等省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的补充推荐,一个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个。

  (四)各推荐单位对其补充推荐对象进行征求意见的要求。

  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省级群团组织,各市(州)、县(市)民政部门在补充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完成征求意见。

  1)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计生)、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补充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2)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补充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3)所有的推荐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和地方民政部门分别征求同级宣传、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的意见。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五)补充推荐的相关公示要求。

  1.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都要以适当形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当参评个人为匿名爱心人士时,可由推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该奖项的评选条件、参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团队名称、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名称以及简要事迹等。参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原《评选通知》要求已进行公示的,补充推荐时,仍需再次公示。

  2.各市(州)、县(市)民政部门在上报送补充推荐材料前,要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社会公示。各推荐单位根据原《评选通知》要求,已经完成了对某个候选对象的公示,补充推荐时,仍需再次公示。

  3.拟推荐名单报省民政厅后,省民政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申报形式和要求。

  1.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民政厅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申请。省民政厅经过评选或审议后,方可向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补充推荐。

  2.推荐单位要将如下材料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统一寄送至中国慈善联合会:

  1)《关于补充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补充申报表(见附件2-5)。

  3)对于申报奖项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补充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对个别单位不能出具意见的,需说明情况)。

  4)对于申报奖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提交《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补充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3.补充参评“中华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省民政厅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七)补充推荐候选对象的评选基本标准和依据。

  1.捐赠企业奖,表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主要依据企业为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情况等。重点表彰为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的疫情防控捐赠款物较多的企业。

  2.捐赠个人奖,表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主要依据个人为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重点表彰为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的疫情防控捐赠款物较多的个人。

  3.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慈善工作者、爱心团队。评选不以捐赠款物金额为主要依据,而以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为主,重点表彰在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慈善工作者、爱心团队等。

  4.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开展的慈善项目和设立的慈善信托。重点表彰在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开展的,或重点服务疫情严重地区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二、有关工作衔接

  (一)原《评选通知》的评选对象、奖项设置、组织机构、推荐要求、评选程序、评选基本标准和依据等内容均不变。省民政厅组委会办公室接受按照原《评选通知》要求进行的推荐和补充推荐的截止时间统一为2020511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

  (二)本通知中明确的各单位补充推荐名额与原《评选通知》中明确的推荐名额相互独立,不能混同、挪用。

  (三)各推荐单位根据原《评选通知》要求,已经将原推荐名单报至省组委会办公室,不需调整和撤回;原名单尚未报送的可分别填写原《评选通知》中的《关于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和《关于补充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同时报至省组委会办公室。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慈善力量积极行动,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大局需要,主动投身疫情防控斗争,为疫情防控作出了突出贡献,充分彰显了慈善事业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补充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提高推荐质量,按时报送材料。

  (二)各地各部门在确定补充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提高政治站位,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其他推荐单位,要本着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严格把关、推荐。

  (三)重点推荐在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或对疫情严重地区的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影响广泛的捐赠企业、捐赠个人、志愿者等。

  附件:1.关于补充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

  2.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补充申报表

  3.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补充申报表

  4.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补充申报表

  5.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补充申报表

  6.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补充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补充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省民政厅

                                 2020421

   “中华慈善奖”吉林省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崔** 郑**

  联系电话:(04318433918284339179

  电子邮箱:85345785@QQ.com

  通信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616号省民政厅邮编:130062


  另附: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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