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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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调整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策略有序恢复服务秩序的实施意见-吉民电〔2020〕39号
时间:2020-04-13 1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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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及时调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有序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的指导意见》(民电〔2020〕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有序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

  各地要根据“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决策部署,确保落实省委提出的本省病例“零增长”,外部输入 “零扩散”要求,在严格执行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确保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健康前提下,有力有序推动养老机构恢复服务秩序,养老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正常运营。

  二、严格执行返院入院人员进出管控措施

  养老机构在有序开放后,对拟返院和新申请入住的老年人,以及返岗和拟招聘的机构工作人员,可不再要求14天医学隔离观察,但仍要加强健康和旅行信息排查等管理措施,采取“先预约,再入住”。老年人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养老机构:(1)15天内曾接触入境回国人员;(2)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 (3)有发热、咳嗽、流涕、腹泻等疑似症状。(4)属于无症状感染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5)减少亲属探视次数,如老人无重大疾病,最好不来探视。确需到养老机构探视的,应按照“限定时间(预约等方式)、限定人数、限定路线、限定区域(不进入生活区)”等要求进行。

  三、养老机构内部继续执行疫情防控管理要求

  养老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继续按照《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要求做好各项防控,确保每一个细节、每一个关键步骤落实到位。(1)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设置应急处置区域,落实养老机构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培训。(2)建立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老年人及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监测,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就医。(3)对进入养老院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且无发热、咳嗽、流涕、腹泻等疑似症状的方可进入,并做好出入登记。(4)加强办公区域和室内公共活动区域通风换气。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5)加强老年人居室通风换气,气温适宜时首选自然通风,分体式空调使用期间需定期清洗消毒。(6)加强办公区域、食堂、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等清洁消毒。(7)保持养老院内环境清洁卫生,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过程中应采用密闭化运输。(8)公共卫生间应干净整洁,配备洗手设施和洗手液。(9)控制探访人员数量、活动区域和探访频次,对探访人员进行实名登记。(10)完善健康档案,加强对老年人原有疾病及症状监测,提前规划好就诊医院、时间、乘坐车辆、出行路线、陪同人员、检查项目等。(11)工作人员应佩戴口罩,加强手卫生,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或肘臂遮挡口鼻。(12)老年人在居室内不需要佩戴口罩。在户外活动时应随身备用口罩,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及时佩戴。(13)当发现新冠肺炎病例时,应当及时送定点诊疗机构救治,并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养老机构内部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并立即启动养老机构封闭式管理机制。

  四、履职尽责强化落实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底线思维,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抓紧解决养老服务行业恢复发展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在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的同时,仍要全面压实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责任,坚决防止因老年人返院入住、工作人员返岗入职带来新的传播风险和隐患。要总结前期经验,完善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预案,一旦出现疫情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加强对新进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让工作人员知晓最新防控规定和要求。遇有突发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吉林省民政厅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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