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县(市、区)民政局(处):
现将省体改委、财政厅、劳动人事厅《关于制定<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计委、经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资局民(1986)城2号文件已明确“社会福利生产是一种特殊性的企业”。因此,今后凡属国家和省对企业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如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省政府印发的《吉林省工业企业升级暂行办法》、《吉林省工业企业升级试行标准》等民政部门所属福利企业,均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其他各有关文件可向当地有关部门查询)。
吉林省民政厅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