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当前位置 : 首页 > 民政业务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 法规文件
【废止】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民发〔2003〕15号
时间:2019-11-19 15:18:00
来源:
字体显示:
分享到: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慈善会:

  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336日    

  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65号)规定,为规范全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的审批手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款使用必须按《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原则、范围和标准审批使用。

  第三条 捐赠款的使用申请

  (一)捐赠款使用时,要按规定的原则、范围和标准申请使用。即由要求救助的个人或要求救助的单位(指相关或主管救助对象的部门,以下同),向户口所在地的(即市、州和县、市、区)慈善组织提出救助申请。属省直的救助对象或救助者单位可直接向省慈善总会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救助的对象,个人需填写《吉林省慈善救助审批表》。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和要求救助理由等。

  (三)申请救助的单位除提出救助的具体方案和申请报告外,需同时注明救助的具体单位的人数、标准等内容,并由被救助的受救助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职工个人救助申请表。

  第四条 捐赠款使用审批程序

  (一)按辖区的管理范围,由慈善组织负责受理辖区内个人或单位的救助申请。

  (二)各级慈善组织要对个人或单位的救助申请逐个登记,责成专人负责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初审,并提出是否救助的意见。

  (三)初审内容包括救助者(含单位)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原则、范围和救助标准,以及申请救助者的相关资料、手续等是否齐全。

  (四)经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由慈善组织提出救助意见,报请辖区民政部门批准。部门或单位一次性救助额度超过5万元以上,需报各级慈善救助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审批,不足5万元,可报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 经批准后,由慈善组织负责办理财务救助手续。

  (一)由省、市、州和县(市、区)慈善组织按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请示,并附上救助者(部门)救助申请方案和领导的批件等相关文件。

  (二)经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慈善组织填写专项资金使用表,财政部门再将资金及时拨付给申请用款的慈善组织账户。

  (三)由慈善组织将慈善救助款直接发放给被救助的个人或单位,并办理相关的财务手续。

  第六条 慈善工作经费,按《办法》规定由各级慈善组织按比例提取。

  第七条 办理慈善工作经费的具体财务手续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捐赠款使用后一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慈善组织要按《办法》规定,认真管理各类救助资料和文件。每年12月份以前将接收、使用捐赠款的情况及相关资料、财务报表、批准文件进行整理归类,并书面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并抄报财政、审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捐赠款必须严格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截留和挪用捐赠款,或不按审批程序使用捐赠款的要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严重违纪或构成犯罪的要追究行政纪律和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jpg 2.jpg 4.jpg 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