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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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细则》的通知 吉民发〔1996〕59号
时间:2019-11-07 1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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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吉林省实施<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吉林省实施《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福利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照民政部民办发[1994]35号文件关于《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使用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以下简称福利资金)是指我省发行销售福利彩票扣除奖金、管理资金后的净收入,按规定比例留成的部分。

  第三条 福利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对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补充,不得冲抵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社会福利事业费。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募捐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福利资金的分配后使用。本级募捐办公室负责本级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福利资金实行分级按比例留成的原则,其比例按彩票面值计算,中募委为5%、省为3%、市(州)为2%;彩票销售的县(市、区)为20%

  第六条 各级募捐机构在彩票销售结算时,应按规定及时计提、分成和上缴福利资金,并应将本级留成部分存入福利资金账户。上缴部分应按规定上缴,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七条 福利资金必须在国家专业银行存储,其收支必须纳入募办财务统一管理,不准委托其他部门代管。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福利资金使用范围要严格按《使用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

  第九条 福利资金使用的原则主要是:采取无偿资助或有偿资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资助,主要实行由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用福利资金给予补贴息的办法。当年贴息额度当年有效,超额不增补,余额不结转;省以上福利资金的投放使用要实行与彩票销售挂钩的原则;福利资金的使用,对老、少、边、穷地区给予必要照顾。

  第十条 对福利资金无偿资助的项目,即《使用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在项目审定和申报时,应使用下列规范名称,主要是: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孤儿学校、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乡镇敬老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优抚医院、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中心、老人公寓。

  第十一条 有偿使用的福利资金,必须报省评委会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随意搞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 对所筹集的福利资金应本着集中使用与重点投放相结合的原则,保证福利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福利资金使用的分配比例为: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为50%;用于社区服务设施的为30%

  对社会福利企业贷款贴息为10%

  以资助项目的形式,对福利彩票销售先进单位奖励的福利资金为10%

  第十四条 市、州的福利资金原则用于本级的福利事业。

  县级的福利资金以建立本级的社会福利设施为主,对乡镇的投入主要用于敬老院的更新、改造和提高水平上。

  第十五条 对省本级福利资金的临时拆借是指在《使用办法》规定范围内,由市(州)、县(市、区)所兴建的项目在资金上暂时确有困难,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并要履行相应的借款手续,即到期除还回所借款项外,还要按银行贷款利率交付资金使用费,其临时拆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评委会的职责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评委会对资助的项目进行评审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委员例会制度,但对得票数相等的项目,主任有最后裁定权。

  评委会召开会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各级评委会的职责:

  省评委会负责省级福利资金的投放使用,负责全省福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向中募委申报资助项目;

  市(州)评委会负责审议本级福利资金的投放使用,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的福利资金的投放使用,负责向省申报本辖区内的国家或省福利资金资助的项目;

  县(市、区)评委会负责审议本级福利资金的投放使用并监督其所属的企事业及有关单位福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地申请福利资金资助项目应由本级评委会审查,并由募捐部门申报。其申报材料主要是:

  1、填报《吉林省社会福利资金申请审批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兴办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规模和功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主体资金落实情况和到位情况,工程进度计划等;

  3、建筑工程需有当地计划部门的立项和规划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4、需征用土地项目要有土地部门的批准书;

  5、本级评委对项目的考察报告;

  6、本级评审委员会审查结论及申请资助额度。

  第十九条 各地向省申请项目,主送单位必须是省评委会,接到申请报告后,进行考案,并提出意见,交评委会评审。由省负责上报或下达批复文件。省募办根据工程进度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 各地自行向中募委单独申请的项目,省募办不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评委会每年2月和7月对福利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评审,各地申请的项目应按上述规定时间上报,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列入当地基建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呈报,项目竣工后应编制工程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建立或竣工时间,资助单位、资助款额等内容。资助增添设备、器材的,也要标明资助单位名称。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福利资金的使用要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并要接受上级评委会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对福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募委会和民政部门领导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福利资金使用备案制度,市(州)单项使用10万元以上,县级单项使用5万元以上要报省评委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所投放的福利资金擅自改变用途的将停拨资金并追回已拨资金,并视其情节轻重在三至五年内取消项目申请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上缴各项资金的,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是过去省厅制定的福利资金管理办法一律废止,均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由省募捐办统一制定《吉林省社会福利资金申请审批表》。

  第三十一条 省评委会组成人员按吉民函[1996]78号《关于调整省募委会项目资助评审委员会的通知》规定人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评审委员会和日常办事机构应参照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组建和设置。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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