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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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福利院、精神病院评定标准》的通知 吉民发〔1994〕64号
时间:2019-11-07 1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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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九台、桦甸市、扶余区、双阳县民政局: 

  为了深化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改革、切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全面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评审国家级福利院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对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实行等级院评审管理,为此,制定了《吉林省省级福利院、精神病院评定标准》经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现将修正后《标准》(《评分细则》另发)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利用《标准》出台的契机,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推动我省福利事业单位的服务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吉林省省级福利院、精神病院评定标准》 

  主题词:印发福利院标准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       

  吉林省省级福利院、精神病院评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福利院、精神病院的宏观管理,促进福利院、精神病院的正规化建设,努力提高办院水平,参照国家级福利院、精神病院评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省级福利院、精神病院评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兴建、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和社会精神病院。 

  第三条、省级福利院、精神病院的总体要求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收养(治)人员服务,与收养(治)人员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二)、坚持办院宗旨: 

  1、对老人坚持以养为主、康复并重的方针。 

  2、对儿童坚持养、教、治相结合的方针。 

  3、对精神病人坚持养治结合、康复并重的方针。 

  (三)、深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福利经营型;由封闭型向开放型;由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的转变。 

  (四)、管理、服务规范化,科学化,效益显著,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省级福利院、精神病院分为省一级福利院、省二级福利院;省一级精神病院、省二级精神病院。申请省级福利院、精神病院须经各市、州民政局审核,由省民政厅批准命名。 

  申报资格 

  第五条、具有一定规模。编制床位省级福利院要达50张以上;省级精神病院要达200张以上。 

  第六条、精神文明成果显著,被评为市州级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第七条、院容、院貌整洁、绿化好,被评为市州级绿化先进单位。 

  行政管理 

  第八条、二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第九条、领导班子精干,结构合理,事业心强,廉洁奉公,团结合作,求实创新,政绩突出,职工对领导班子工作满意率90%以上。 

  第十条、行政管理人员配备合理,省一级院不超过全院职工总数的15%,省二级院不超过全院职工总数的17% 

  第十一条、思想教育经常化。工作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语言规范,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服务周到。 

  实行全员挂牌上岗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有经主管部门批准正在实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收养(治)人员管理委员会制度。 

  第十四条、收养(治)人员入院制度健全,公费收养人员审批手续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院孤儿助学项目管理严格,按国际世界宣明会要求使用助学资金,并及时将项目运作情况及财务报表上报省厅孤儿助学办公室。 

  后勤保障 

  第十六条、收养(治)人员居室卫生整洁,室内生活设施配套,有取暖、通风设备,室内冬季保暖、夏季通风,无异味,单床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第十七条、有使用方便、通气、卫生条件较好的浴室、卫生间。 

  第十八条、收养(治)人员衣着整洁、适时得体,被罩、褥单、枕巾要经常换洗。 

  第十九条、食堂、餐厅卫生整洁,有当地防疫部门发给的卫生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有收养(治)人员参加的伙食管理委员会。 

  收养(治)人员食堂与职工食堂分灶开火,单独记账核算、账目清楚、定期公布,盈亏率小于5%;同时,收养(治)人员主副食品种多样化,符合收养(治)人员营养需要,每周制定一次收养(治)人员菜谱。 

  第二十一条、炊事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身体检查,并持有上岗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各种财务制度健全,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严格分开,各种开支项目清楚,凭证、账簿符合财务规定;省一级院必须有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专业人员1~2名;省二级院必须有会计员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省一级院床位利用率达到95%以上;省二级院床位利用率要达90%以上。 

  第二十四条、事业费开支合理,国家拨的事业费重点用在收养(治)人员身上,各项经费支出不能挤占收养人员生活费。 

  第二十五条、创收能力强,省一级福利院年纯创收要达7万元以上;省二级福利院年纯创收要达5万元以上;按职工总数计算,省一级精神病院年人均纯创收3000元以上;省二级精神病院年人均纯创收2500元以上。 

  医疗、护理、康复、科研 

  第二十六条、有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医疗技术队伍,医护人员结构合理,卫生技术人员和有主管部门颁发上岗合格证的护理人员占全院职工比例要达到以下指标。 

  省一级福利院要达70%以上;省二级福利院要达65%以上;省一级精神病院要达75%以上;省二级精神病院要达70%以上。其中,省一级福利院至少有1名中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省二级福利院必须有2名以上初级职称(医生)卫生技术人员。省一级精神病院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省二级精神病院必须有5名以上中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院建立每周一次的行政查房制度,疗区实行三级医疗查房制度,落实率高于90% 

  第二十八条、每年为收养(治)人员进行2次体格检查,并备有检查记录;收养(治)人员甲级传染病发病率为零。省一级院乙级传染病发病率小于2%;丙级传染病发病率小于3%;省二级院乙级传染病发病率小于3%;丙级传染病发病率小于4%;二年内无医疗责任事故。 

  第二十九条、建立完善的病案管理制度,病历书写合格率省一级福利院高于65%;省二级福利院高于60%;省一级精神病院高于80%;省二级精神病院高于75%。杜绝丙级病历。 

  第三十条、配备与业务相应的医疗设备。省一级精神病院必须有心电图仪、脑电图仪(或脑血流图仪)、200毫安以上X光机等设备;省二级精神病院必须有心电图仪、200毫安以上X光机等设备。同时,能开展常规化验、生化检查、透视、摄片造影等项业务。省级福利院必须配备基本的医疗器械,能对收养人员进行正常的检查和常见病的治疗。医疗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 

  第三十一条、医疗组织健全、制度规范。配备与业务相应的卫生所急救室,设备完善、性能良好,药品齐全。 

  第三十二条、严格药政管理制度,各类药品有专人保管、有药品进出库制度,禁止使用霉变、过期、失效、淘汰药品。 

  第三十三条、严格实施护理规程,护理技术操作、基础护理、特护、一级护理、五种护理表格书写和护理记录合格率均在90%以上。 

  第三十四条、有多功能康复室,使用总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康复体疗器械不少于10种,配有电视机及音响设备。有室外园林化活动场地;精神病院医疗项目要在四个以上,并认真开展四结合疗法,设立详细的康复档案。 

  第三十五条、积极有效地开展康复活动,康复参与率为90%以上;康复有效率80%以上;同时,积极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有较为固定的专业队伍和年度工作计划,对社会上的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开展不同类型的康复活动,参与人数不低于同期在院收养人数的10% 

  第三十六条、能承担本地区三无对象的收养、收治和廉复任务。利用现有条件、医疗设备兴办新型的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省级福利院自费床位要达15%以上;省级精神病院自费床位要达25%以上。 

  第三十七条、省级精神病院要有负责教学、科研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每年在省、市以上刊物和学术交流会发表论文不低于5篇,能对本单位的医疗、护理、康复人员进行培训。 

  附则 

  第三十八条、省级福利院、精神病院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检查一次,对达标的福利院和精神病院如在称号期内发生重大事故,可随时降低等级或撤销等级称号。 

  第三十九条、省民政厅将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省级福利院、精神病院的评审。 

  第四十条、各申报单位要根据标准先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后,填写由省民政厅制定的《省级福利院、精神病院评审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省民政厅根据标准,组成评委会,结合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考核,对申报单位作出综合评价。 

  第四十一条、申请评审的单位,应缴纳评审费。评审费只能用于开展省级福利院、精神病院评审活动的正常支出。 

  第四十二条、经批准为省级福利院、精神病院的单位,由批准机关发给全省统一格式的证书,并授予牌匾,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被评为省级福利院、精神病院的单位,领导班子可浮动的一级工资,职工可从院办经济收入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本标准解释权在省民政厅。 

  第四十五条、有关数据 

       

  第四十六条、本标准自批准之后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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