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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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使用等问题的通知 吉民发〔1989〕48号
时间:2019-11-07 1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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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州、县(市、区)民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社会福利生产的保护扶持政策,使福利企业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中健康发展。

  现对全省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使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税的审批

  根据国家民政部的部署,去年对全省各类社会福利企业普递进行了资格清理整顿,经验收合格者由市、地、州以上民政部门颁发了《吉林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今后,凡社会福利企业均必须凭据《证书》,由税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对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各项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1、社会福利企业凭据《证书》,在每年一季度末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2、新办的福利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经营,在当地税务机关注册办理税务登记,同时,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报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批,发给《证书》。企业凭据《证书》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3、对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或行业,社会福利企业应按规定纳税。对纳税确有困难,需在税收上给予照顾的,应由福利企业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二、减免税的管理和使用

  社会福利企业对按国家税收减免政策或税收管理体制减免的税款,必须加强管理,正确使用。

  1、福利企业对国家减免的税款,应在企业账目中设立国家扶持基金科目记载,对所有免税收入(含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都应及时转入国家扶持基金。对漏核、漏转或少核、少转,而扩大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要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直至取消对企业减免税照顾。民政和税务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

  2、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款(即国家扶持基金),除少数亏损企业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工资外,其中60%留作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20%留作企业集体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养老保险;20%作为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上缴给主管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省、市、地、州直属的福利企业应上缴给其直接主管的民政部门),集中用于发展社会福利生产,新办的企业可以免交一年,亏损企业可以不交。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有和挪用,更不准作为承包人的承包收入进行分配。

  3、社会福利企业应及时将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缴给主管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省、市、地、州直属的缴给其直接主管的民政部门),由各民政部门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实行专项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对这部分资金的投放、使用情况,由当地税务机关监督、指导,定期检查,按规定用途使用。企业如发生亏损或已无法维持生产时,可以返还其原上缴的部分基金,但最多不得超过原上缴总额。

  三、减免税的变更和停止

  1、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的比例发生变化,或企业转产后,生产属于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福利企业必须在当月向主管民政部门和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缴纳税金。

  2、停办的福利企业。或变更福利企业性质,已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由主管民政部门负责收缴《证书》,并在收缴《证书》15日内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减免税登记,停止对其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四、所有社会福利企业均隶属民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其中民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办的,由其主管民政部门全额收缴管理费;非民政部门直接办的,由企业主管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半额收缴管理费,其余部分由其直接主办单位收缴。此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准再向福利企业收缴管理费。关于管理费收缴的比例、使用范围、管理办法等,按吉林省税务局吉税集字[1989]150号《关于印发〈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收缴、使用、预决算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五、上述通知,从198971日起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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