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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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取自费收养人员试行标准的通知 吉民发〔1987〕54号
时间:2019-11-07 1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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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民政局、物价局白城地区行署民政处、物价处:

  根据省人民政府吉发(198747号文件和省税务局(87)吉税征字第171号文件精神,参照现行的公费收养人员的开支标准,现对我省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含收容遣送站)收取自费收养人员的收费标准和对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做如下通知:

  一、自费收养人员的收费标准(见下列各表)

  1、福利院自费收养每人每月收费标准


单位:元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伙食费

  27

  护理费

  10

  70岁以上老人伙食费

  30

  床位费

  30

  生活零用费

  4

  医药费

  按实际发生数额收取

  被服费

  6

  冬季取暖费

  9

 

 2、精神病院自费收养每人每月收费标准

 

单位:元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伙食费

  30

  冬季取暖费

  9

  生活零用费

  4

  护理费

  15

  被服费

  7

  医疗费

  按实际发生数额收取

  床位费

  60

   

   

  

3、收容遣送被家属放出和遗弃人员每人每月收费标准

 

单位:元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伙食费

  27

  管理费

  5

  床位费

  30

   

   

  

4、省育才职业学校自费收养单位职工遗孤每人每月收费标准

 

单位:元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伙食费

  30

  学杂费

  7

  被服费

  7

  管理费

  15

  医药卫生费

  4

  床位费

  7

  生活零用费

  4

   

   

  注:如重病住院按实际发生数额收取。

  二、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

  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取自费收养人员的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票据(套印吉林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不使用统一票据的被收取者有权拒付。对这部分收入要严加管理,收取的生活费必须全部用于自费收养人员本身,其它费用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福利事业单位必须按《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上报。

  此《通知》从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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