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民政局、物价局白城地区行署民政处、物价处:
根据省人民政府吉发(1987)47号文件和省税务局(87)吉税征字第171号文件精神,参照现行的公费收养人员的开支标准,现对我省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含收容遣送站)收取自费收养人员的收费标准和对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做如下通知:
一、自费收养人员的收费标准(见下列各表)
1、福利院自费收养每人每月收费标准
单位:元
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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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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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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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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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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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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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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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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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以上老人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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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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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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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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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零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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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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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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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发生数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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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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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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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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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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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病院自费收养每人每月收费标准
单位:元
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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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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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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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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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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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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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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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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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零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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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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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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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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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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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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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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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发生数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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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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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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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容遣送被家属放出和遗弃人员每人每月收费标准
单位:元
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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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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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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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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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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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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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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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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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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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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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育才职业学校自费收养单位职工遗孤每人每月收费标准
单位:元
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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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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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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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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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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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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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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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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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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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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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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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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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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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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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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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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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零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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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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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重病住院按实际发生数额收取。
二、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
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取自费收养人员的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票据(套印吉林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不使用统一票据的被收取者有权拒付。对这部分收入要严加管理,收取的生活费必须全部用于自费收养人员本身,其它费用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福利事业单位必须按《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上报。
此《通知》从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