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民政局、九台市、双阳县民政局:
为管好用好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收入的资金,根据民政部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即民[1982]城24号和省厅关于《福利院、精神病院管理工作试行细则》(即吉民发[1984]40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收入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现印发各地遵照试行,并请在试行中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报省厅城福处,以便修改、完善。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一九九〇年八月十五日
福利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收入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民[1982]城24号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和吉民发[1984]40号关于《福利院、精神病院管理工作试行细则》有关条款规定,为了增强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收入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福利事业单位多种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多种生产经营范围含工、农、林、牧、副、渔、加工、修理等等),开设家庭病床、对外门诊、按摩诊所等有偿服务的收入。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收入。
第三条 福利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收入:应扣除生产成本、固定资产折旧、管理费,以及按政策规定减免的税金后的纯收入。
第四条 生产经营收入使用范围和比例:
(1)生产经营收入50%要用于扩大再生产;
(2)生产经营收入30%要用于提高和补贴收养人员生活或零用金;
(3)生产经营收入20%要用于生产人员和职工完善集体福利设施或奖金。
第五条 生产经营收入不冲销国家下拨经费。
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工资、补贴等计入成本,由生产经营收入开支,不准占用国家事业经费。
第七条 生产经营收入要严格管理。单独立账,独立核算。
第八条 生产经营收入,要制定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民政厅
一九九〇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