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县(市、区)民政局:
吉林省税务局印发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88]吉税四字第505号)中规定:“四、下列土地免税:……(二)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
以上的福利企业用地;……五、下列土地暂缓征税:……(二)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这个《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待《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下发后,改按《细则》执行,《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请将以上精神告诉所属福利企业。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