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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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告吉林省税务局规定的对福利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吉民办字〔1989〕30号
时间:2019-11-07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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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州、县(市、区)民政局: 

  吉林省税务局印发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88]吉税四字第505号)中规定:四、下列土地免税:……(二)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 

  以上的福利企业用地;……五、下列土地暂缓征税:……(二)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这个《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待《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下发后,改按《细则》执行,《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请将以上精神告诉所属福利企业。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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