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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民发〔2013〕10号
时间:2019-11-07 1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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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养老护理员培训管理,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3125日         

  关于加强全省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4号)和《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现就全省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推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按照整体推进、分类培训的原则,采取政府适当支持等措施,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和示范型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业务,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养老护理员队伍,为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培训对象 

  岗位培训:对养老机构中在岗未经过养老护理培训的养老护理员或社会上准备从事养老护理的各类人员实行岗位培训。 

  职业培训:对符合《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晋级资格的养老护理员或具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意愿的各类人员实行职业培训。 

  三、培训组织 

  岗位培训由民政部门委托具有养老护理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和选定具备一定规模及教学实训能力的养老机构作为定点单位开展培训。 

  职业培训由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养老护理员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培训机构可按培训计划和委培协议,指派专业教师到定点培训单位开展养老护理员实训。 

  原则上各市(州)、县(市)负责辖区内养老护理员岗位培训和初、中级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省负责示范培训项目和高级以上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 

  四、培训内容 

  岗位培训:初步掌握护理基础知识和老年人生活护理知识;开展老年护理临床实习,初步掌握临床护理基本规范;职业道德和安全常识教育。培训时限不少于30标准学时,以技能操作为主。 

  职业培训:培训教材统一使用国家编写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培训采取理论教学与实训相结合的方式。初级时限不少于18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实训不少于总学时的60% 

  五、培训鉴定 

  岗位培训结束后,考核合格人员由培训组织机构发给《养老护理员培训结业证书》;职业培训结束后,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合格的,发放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培训经费 

  岗位培训经费按取得结业证书人员每人15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来源可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解决。 

  职业培训根据现行政策,按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每人900元、750元、600元的标准,为培训机构和定点培训单位发放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每人每天10元的生活费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包括生活费补贴)由劳动者素质培训经费解决;因增加实训内容而造成培训经费不足部分,可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解决。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财社[2011]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沟通,有序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本地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工作,并建立民政、财政、人社部门联合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力争“十二五”末,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二)选好培训机构,加强监督管理。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选好培训机构和定点培训单位,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对不履行委托培训协议或鉴定合格率较低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三)加大资金支持,确保使用安全。各地要在安排本级福彩公益金支出计划时,预留养老护理员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工作落实。同时,要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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