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当前位置 : 首页 > 民政业务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 法规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民发〔2013〕6号
时间:2019-11-07 12:45:00
来源:
字体显示:
分享到:
  

各市(州)、县(市)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提高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满足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3118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4号)要求,积极探索和鼓励养医结合的养老服务发展模式,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和保障网络。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统筹考虑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辐射延伸到所辖区域的养老机构;在规划建设养老机构时,应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半径内选址,充分共享现有医疗卫生资源。 

  二、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社会资本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级别、床位数、科室设置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以满足所在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医疗需求为主,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支持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巡诊义诊、转诊接诊优先等方式,逐步提高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养老机构医疗安全。 

  五、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所)或医院与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合作,结为定点对口服务单位,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预约服务等形式,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和保障。 

  六、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康复医疗服务。具有康复资质的医院应加强与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合作,在康复项目、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方面发挥指导作用,并探索在养老机构中开展老年人康复医疗试点。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的康复医疗功能,为中小型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七、鼓励养老机构开展临终关怀服务。在养老机构内开设服务临终老人的护理间或服务专区,配备必要的医疗药品、医疗设备和护理人员,与其他老人分类管理,提供更具亲情化、人文化和专业化的特殊医疗服务。 

  八、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均可向当地医疗保险主管部门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并优先审核批准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九、鼓励具有医师和护士资质的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工作,参照医疗机构内同级别医生、护士待遇。鼓励大中专院校和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积极推行医疗卫生机构的优秀医师和护士到养老机构中轮岗服务。同时,探索建立在养老机构服务的医护人员特殊补贴制度。 

  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纳入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养老机构应积极组织专业护理、医疗和管理人才培训,定期送医护人员去医院进修,提高医疗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医护水平。 

  十一、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属非营利性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国家和地方的税费优惠政策。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财务管理的监管,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医疗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十二、制定完善的医疗服务和保障工作制度。养老机构要加强与合作医疗机构的协调和衔接,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养老机构医疗服务与保障健康持续发展。 

 

 

    1.jpg 2.jpg 4.jpg 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