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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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规范福利企业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吉民发〔2007 〕96号
时间:2019-11-07 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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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20077月,国家调整了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申请福利企业的内容、条件作了新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及吉林省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征管办法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07]9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07]551号)文件的要求,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福利企业资格条件 

  申请兴办福利企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不少于10人,残疾职工占职工总数25%(含)以上; 

  (二)安置的残疾人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三)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的残疾职工实际上岗(全日制)且不重复就业; 

  (四)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按月足额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缴纳符合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六)具有适合残疾职工身体条件的工种、岗位; 

  (七)企业内部道路、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二、认定备案范围 

  全省区域内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后,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批核准报省民政厅认定备案。 

  三、认定备案应提交材料 

  (一)新办福利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办福利企业申请书、所在县(市、区)、市(州)民政局批文; 

  2、工商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上均为复印件); 

  3、企业出具的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在提出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5、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合法有效的全部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副本(要求合同期为一年以上,有明确起始和结束日期); 

  6、在提出认定申请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凭证(工资卡应提供账号、开户行及开户人,银行存折应提供复印件); 

  7、经县级以上医院残疾状况鉴定书,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民政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职工身份证(以上为复印件); 

  8、在职职工总数证明材料及残疾职工岗位说明书; 

  9、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手册、企业职工名册(残疾职工需注明); 

  10、当地民政部门依照建设部、民政部、中残联联合发布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88]建标字第204号)文件规定标准,出具的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证明; 

  11、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批签署意见后的《吉林省福利企业认定表》(一式六份)。 

  (二)变更福利企业需提交材料: 

  1、原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 

  2、企业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事项; 

  3、所在县(市、区),市(州)民政局批复; 

  4、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表及变更前后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5、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6、转制变更须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 

  7、残疾职工人数发生变更企业,应附残疾职工人员及岗位变更情况; 

  8、凡涉及企业名称和经营场地变更的,应附企业情况说明及所在地工商、民政部门核查结果书面材料,生产经营场地变更的还应附权属证明复印件(租用附租赁证明、自有附产权证)及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证明; 

  9、经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的《吉林省变更福利企业认定表》(一式六份)。 

  四、认定备案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所在地县(市、区)、市(州)民政部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16号文)所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核准,并出具书面意见报省民政厅认定备案; 

  (二)按照国家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省民政厅民政工业办公室代表省民政厅受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接到认定备案资料后,承办人根据资料所提供的内容,对申请福利企业的认定备案资料进行初审,对认定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对认定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有疑议的,省民政厅民政工业办公室将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于核查出来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不予以认定备案; 

  (三)对于认定备案材料齐全和实地核查确认无误的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予以认定备案; 

  (四)经认定备案合格的企业由省民政厅民政工业办公室在《吉林省福利企业认定表》和《吉林省变更福利企业认定表》上加盖福利企业认定专用章,各县(市、区)、市(州)民政部门在企业所提供的残疾职工残疾证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五)认定备案合格的福利企业,发给全国统一制式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省民政厅民政工业办公室定期将认定备案合格的福利企业名单汇总,抄报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七)申请认定备案的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省民政民工业办公室存档一份。 

  五、受理时间和时限 

  省民政厅民政工业办公室受理申请认定备案的时间为每周周二(节假日除外),办结期限为五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深入落实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此次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是党和政府关爱残疾人,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政策的实行,对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的税收政策,积极地引导和鼓励社会兴办福利企业,更好地拓宽残疾人员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深入落实党的十七大、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福利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各项工作目标,强化责任,使福利企业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使新的优惠政策及时有效地惠及到更多的企业和残疾人身上。 

  (二)规范管理,全面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大规范管理的工作力度,真正实现残疾人就业的正规化、标准化。一是要严格做好福利企业审批工作。一方面各级民政部门要注重简化审批管理流程,制定规范化、程序化的工作机制,方便企业申办。同时,各地还要对申办单位涉及残疾职工权益的内容严格审核,确保残疾人权益不受侵犯。二是各地要对福利企业进行经常性检查,加强监管。对侵害涉及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要及时处理。省民政厅将出台规范标准,规范福利企业管理。三是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残疾职工的培训,增强残疾职工的维权意识。四是逐步实行残疾人就业安置卡、就业证制度,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切实提高福利企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省厅将与国税、地税等部门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比对审验系统,杜绝残疾职工重复上岗现象的发生. 

  (三)转变作风,切实为福利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千方百计地为福利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为福利企业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一是要积极地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宣传,树立福利企业的良好形象。三是帮助福利企业引进和培训人才,逐步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四是积极引导福利企业“反哺”社会,回报社会,正确引导福利企业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福利企业吸收更多的残疾人,使残疾人真正实现自身价值,让更多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712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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