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8〕7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研究探索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模式和工作机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决定在全省继续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现就做好试点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政策和资金支持,为试点工作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社会力量参与的要有政府与投资方或运营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康复服务场地不论由政府(包括民政、卫生、残联)提供还是由社会力量自建,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场地要以社区为依托,功能合理,方便患者接受康复服务。
(三)具备以精神科医师、社会工作者为核心,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康复师和志愿者力量为支撑的综合服务团队,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提供人才保障。
二、组织实施
(一)试点申报(2019年4月20日前)。各地对照试点条件,开展摸底调研,认真做好本地试点单位的遴选申报工作。申报时要填写《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方案》(见附件1)、《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见附件2)、《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见附件3)3个附件,并于2019年4月20日前,由各地民政牵头,联合财政、卫健、残联等部门上报省民政厅。
(二)评审确定(2019年4月下旬)。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残联对各地报送的试点单位和试点方案进行审核,确定试点单位。
(三)组织实施(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各地民政部门对试点单位从材料申报到组织实施,要全过程监管,跟进抓好落实。试点单位要围绕《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积极推进,扎实开展康复服务,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情况。各地要学习借鉴先进省份和我省第一批试点工作模式,不断实践创新,研究探索发展路径。
(四)总结评估(2020年7月)。各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做好试点经验总结和效益评估。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残联对试点单位组织实地督导评估,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及时向全省推广。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统筹。围绕《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基本路径,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联合财政、卫生、残联、综治、公安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推进落实试点方案中的各项任务。
(二)严密组织实施。试点地区民政部门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措施保障,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对试点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既要按时完成试点工作,还要提高质量标准。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残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推动,对不能按时完成试点任务项目的将取消试点资格。
(三)强化政策保障。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围绕《实施意见》中民政、财政、卫健和残联部门等部门职责,加强政策支持,提升服务保障,积极为试点实施创造条件,确保试点取得成效。
联系人:史治忠 电话:0431-89152034 13500890676
附件:1.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方案
2.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3.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基本情况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