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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通知 吉民发〔2014〕38号【废止】
时间:2018-11-12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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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第48号令)要求,现就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

  全省范围内已运营的县级以上公办养老机构、农村社会福利中心、民办养老机构和光荣院等。

  二、时间安排

  县级以上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于2014年11月前完成;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和光荣院于201511月前完成。

  (一)工作布置阶段(2014年7月至8月)。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摸清底数,细化措施,分类推进。同时,将有关要求尽快告知养老机构,指导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和要件。

  (二)材料审核阶段(2014年9月)。养老机构向核发部门提交《吉林省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原件。符合要求的,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审核要件原件审查后退回,留复印件存档,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书》收回。

  (三)建档立卷阶段(2014年10月)。以此次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为契机,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档案。将养老机构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章程和管理制度、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服务人员名册,以及建筑、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等相关验收或证明材料归档立卷。

  (四)汇总上报阶段(2014年11月)。填写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统计表,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农村社会福利中心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统计表于20151115日前报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是依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统一安排,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重大,事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养老机构扶持政策落实。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布置,分管领导全程负责,主要领导亲自参与。要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共同研究解决难点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

  (二)结合实际,稳步推进。要充分考虑养老机构成立时间不同、规模不等、建设形式不一等差异性,结合各地实际,灵活把握审核要件要求,不搞一刀切,有明确规定的要简化程序,分清责任;无明确规定的要实事求是,探索试行。在实际工作中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行给予手续齐全的养老机构核发许可证,争取核发一批、带动一批,既要保证工作有序推进,又要确保社会稳定。

  (三)分类实施,统一发证各地民政部门社会福利科(处)负责县级以上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的资料审查,救灾救济科(处)负责农村社会福利中心的资料审查,优抚科(处)负责光荣院的资料审查。审核通过后,由社会福利科(处)统一编号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各地请于715日前完成核发许可证数量统计工作后,到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附件:1.关于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说明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填写说明

        3.吉林省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申请表

        4.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统计表

吉林省民政厅

2014年7月2

  附件1

  关于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设立许可权限

  (一)省民政厅: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市(州)民政局:1.受省民政厅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也可以委托区民政局(社会发展局)实施。

  (三)县(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二、关于养老机构登记管理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应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时,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登记手续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手续。

  三、关于核发许可证的审核要件

  在核发许可证时,应注意把握好以下环节:

  (一)住建部门出具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有关规定,除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可以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外,其他的工程都需要办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1985-2000年实行工程竣工验收核验制,2000年以后至今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

  (二)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材料。养老机构可参照《关于吉林省公共场所监督范围的规定》(吉卫发〔2011344)中第十一类“其他人群集中、流动性较大、易于发生传染病传播的公共场所”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提供就餐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环境部门出具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2号令)规定,“疗养院、福利院”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材料。

  1.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都应接受消防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审批合格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法定标准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表(合格)》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合格)》。

  2.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五)要求,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养老院、福利院;第十四条(三)要求,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设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上述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条例》等要求,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各市(州)、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具体的审批划分权限由当地市(州)级公安消防机构确定。

  四、关于光荣院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独立设置的光荣院(含省荣军一院、二院),单独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与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或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合属的光荣院,共同使用所在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或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机构名称”一栏标注“××县社会福利中心(光荣院)”或“××乡(镇)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光荣际)”。

  五、关于养老机构名称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营利性养老机构名称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同一区县范围内,养老机构不得重名。

  六、关于养老机构分支机构

  养老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条件,单独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得使用原机构设立许可手续。

  七、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印发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各地民政部门核发给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利用全省配发的平推式打印机打印,先行套打,待吉林省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平台建成后,系统自动生成。

  附件2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填写说明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机构名称”一栏应当填写与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名称一致的机构名称。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住所”一栏应当填写养老机构依法拥有所有权,或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固定服务场所的地址。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栏应当填写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养老机构是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不是法人的,填写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服务范围”一栏应当填写两项内容:一是服务对象,即收住对象的范围,包括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二是服务内容,即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

  5.《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证书编号”一栏应当填写全国统一的11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2位数为公元纪年后两位;3-4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22);5-7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见下表);8-11位数为证书序列号,分别从0001-9999顺排。

  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发证机关代码表

  发证机关

  代码

  发证机关

  代码

  吉林省民政厅

 000

  通化市民政局

 500

  长春市民政局

 100

  东昌区民政局

 501

  朝阳区民政局

 101

  二道江区民政局

 502

  南关区民政局

 102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503

  二道区民政局

 103

  通化县民政局

 504

  宽城区民政局

 104

  辉南县民政局

 505

  绿园区民政局

 105

  柳河县民政局

 506

  双阳区民政局

 106

  梅河口市民政局

 507

  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107

  集安市民政局

 508

  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108

  白山市民政局

 600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109

  浑江区民政局

 601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工作办公室

 110

  江源区民政局

 602

  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111

  抚松县民政局

 603

  榆树市民政局

 112

  靖宇县民政局

 604

  九台市民政局

 113

  长白县民政局

 605

  农安县民政局

 114

  临江市民政局

 606

  德惠市民政局

 115

  松原市民政局

 700

  吉林市民政局

 200

  宁江区民政局

 701

  船营区民政局

 201

  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

 702

  昌邑区民政局

 202

  哈达山旅游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703

  龙潭区民政局

 203

  前郭县民政局

 704

  丰满区民政局

 204

  长岭县民政局

 705

  高新区民政局

 205

  乾安县民政局

 706

  经开区民政局

 206

  扶余市民政局

 707

  永吉县民政局

 207

  白城市民政局

 800

  磐石市民政局

 208

  洮北区民政局

 801

  桦甸市民政局

 209

  镇赉县民政局

 802

  蛟河市民政局

 210

  通榆县民政局

 803

  舒兰市民政局

 211

  洮南市民政局

 804

  四平市民政局

 300

  大安市民政局

 805

  铁西区民政局

 301

  延边州民政局

 900

  铁东区民政局

 302

  延吉市民政局

 901

  辽河垦区民政局

 303

  图们市民政局

 902

  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304

  敦化市民政局

 903

  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305

  珲春市民政局

 904

  梨树县民政局

 306

  龙井市民政局

 905

  伊通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307

  和龙市民政局

 906

  公主岭市民政局

 308

  汪清县民政局

 907

  双辽市民政局

 309

  安图县民政局

 908

  辽源市民政局

 400

  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

 990

  龙山区民政局

 401

  池北区社会事务局

 991

  西安区民政局

 402

  池西区社会事务局

 992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403

  池南区社会事务局

 993

  东丰县民政局

 404

   

   

  东辽县民政局

 405

   

   

  6.《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限”一栏起始日期应当与发证日期相一致,终止日期应当填写5年后的同一日期。

  7.《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变更事项记录”一栏应当填写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的变更情况。

  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监督检查记录”一栏应当填写许可机关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事项的变化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附件3

  吉林省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

  单位

   

  机构

  法人

   

  联系电话

   

  详细

  地址

   

  机构性质

   

  成立时间

   

  床位

  总数

   

  入住老人

   

  从业人员

   

  区县(市、区)审核部门意见

   

   

   

   

    县(市、区)民政部门(签字盖章)

                                                

  市(州)审核部门意见

   

   

   

   

                                     市(州)民政部门(签字盖章)

                                                

  省级审核部门

  意见

   

   

   

   

                                       省级民政部门(签字盖章)

                                  

  备注

   

  相关审核材料附后

  

  附件4

  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统计表

            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序号

  机构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

  (负责人)

  机构性质

  成立时间

  床位总数

  入住老人数量

  从业人员

  数量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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