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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民发〔2018〕54号
时间:2018-10-16 1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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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卫生计生委(局)、扶贫办、老龄办:

  现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社厅 吉林省文化厅        

吉林省卫计委 吉林省扶贫办 吉林省老龄办        

2018年9月29日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吉政发〔2018〕9号)精神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就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留守老年人是指常年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且子女(全部子女)长期(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入城镇务工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农村留守的、身边没有赡养人或者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农村转移人口的增多,农村留守老年人问题日益突显。这部分人绝大数没有养老保障,生活简朴艰难,有的还担负着抚养、教育孙辈的重任,有的还需承担繁重的体力劳动。他们面临着生活缺少照料,精神缺少慰藉、安全缺乏保护,失能缺乏护理等系列问题。这是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问题,是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突出表现在家庭主体责任缺失、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关乎广大农村留守老年人的晚年幸福生活,关系到脱贫攻坚的目标实现,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安享晚年幸福生活为落脚点,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着力完善关爱服务网络,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巡视探访制度。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日常生活照料存在困难、有精神慰藉需要的留守老年人享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爱服务。使农村留守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得到更多的实惠,推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一是明确职责、完善机制。强化家庭和子女在赡养、扶养农村留守老年人中的主体责任,支持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生活,督促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依法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法定义务。县、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社会化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强化民政、公安、司法、老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老年协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统筹,抓住重点。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到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设计,与城乡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相适应,与信息化、智能化等现代技术推广应用相同步,从城市和农村两端发力。以农村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为重点对象,以防范留守老年人生活安全风险为重点内容,以关爱留守老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为基本服务,督促各方履行关爱职责,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问题发生。

  三是因地制宜,改革创新。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立足现有,着眼长远,结合当地人文风俗、文化习惯,结合当地人口老龄化形势趋势,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深入研究、开拓创新,坚持农村社会治理首创精神,发挥村规民约的辅助作用,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政策措施与实践模式。

  (三)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关爱服务普遍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乡村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全省农村贫困留守老年人全部脱贫。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赡养义务人主体责任。家庭是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赡养义务人可与亲属或其他有能力的人签订委托照顾协议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患有严重疾病、已经丧失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家庭内部应协商至少留下1名子女在家照料。支持家族成员和亲友对留守老年人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鼓励邻里乡亲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避免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

  (二)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关爱服务的基础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县乡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加强对留守老年人的关爱服务工作。配合辖区政府做好本地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定期排查,及时了解生活情况、生活困难,通知并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予以照顾。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应监督其履行,情节严重的,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追责;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规民约对家庭赡养义务人的道德约束,发挥孝亲敬老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形成孝敬父母、尊重老人、互帮互助、邻里守望的良好乡村社会风尚。鼓励乡贤人士、社会爱心企业和个人资助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三)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巡视探访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定期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巡视探访服务。巡视探访应采取普遍巡访和重点探访相结合,依据需求电话访与上门访相结合,及时了解或评估留守老年人的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并提供相应的关爱援助服务,切实防范生活安全风险。对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发现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向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报告,紧急处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要求和分工实施关爱救助。

  (四)落实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平台定期更新制度。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要安排专人负责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的填报工作。通过“吉林省老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和更新本地农村留守老年人的相关情况,以便全省准确掌握农村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生活需求、照料情况、生活困难及监护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增强农村老年协会关爱服务能力建设。农村老年协会是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要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优先在基层老年协会开展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项目。支持将建好的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委托给老年协会管理、运行,并重点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创新以老助老、结对帮扶、抱团养老的方式方法,组织会员之间采取“一帮一”、“多帮一”、“一帮多”等形式,广泛开展低龄健康老人扶助高龄、失能老人的互助关爱活动。农村老年协会可以发挥老年人社会影响大、号召力强的优势,募集一定的资金用于为老服务工作。鼓励各地将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六)发挥农村基础医疗保障作用。支持农村卫生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保障作用,拓展服务范围。落实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及健康危险因素评估工作,普遍为农村留守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开展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有效改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健康状况,降低失能风险。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护理服务。

  (七)鼓励引导法律服务机构积极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全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进行重点关注,认真落实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协助符合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助,实现应援尽援、优援和速援。设立老年人服务绿色通道和窗口,对留守老年人优先接待、优先受理;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涉及留守老年人的服务事项实行减、缓、免收服务费用;鼓励司法鉴定机构根据留守老年人的具体情况,采取司法鉴定到现场、到病房、到家庭的上门服务和为经济困难的留守老年人提供减免鉴定费用。

  (八)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广泛开展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志愿服务。鼓励农村基层组织组建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与留守老年人结对帮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需要的志愿服务。探索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加大农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发挥社会工作人文关怀、助人自助的专业优势,通过向乡、村延伸设立社会工作站点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及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疏解、精神慰藉、代际沟通、家庭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为老服务资源,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清单制度,定期梳理并发布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项目内容和资源获取渠道,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可将符合条件的为老服务社会组织注册为慈善组织,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快孵化培育专业化为老社会服务机构,提升其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安全防护、生活照料、紧急援助、康复护理等专业服务的能力,支持其连锁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电商组织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关爱留守老年人。

  (九)充分发挥农村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在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中的支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发挥辐射功能,为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持续推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支持范围。支持农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老年学校、党员活动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各有关部门和组织下沉基层的公共服务项目面向留守老年人开展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纳入统筹指导范围,推进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与老龄工作、养老服务协调发展。鼓励各地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指导乡镇政府落实农村为老设施的消防设施器材建设、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老年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工作协调,培养壮大农村养老服务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考虑。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文化部门要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会同民政等部门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脱贫攻坚政策,支持做好贫困留守老年人脱贫工作。老龄工作机构要统筹协调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培育和发展老年协会,做好留守老年人权益维护,加强孝亲敬老社会宣传与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

  (三)强化能力保障。加强乡镇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同时,向有需求的农村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开展代养服务。继续推进农村互助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的日间照料服务或开展互助式养老,全面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农村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在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中的支持作用。支持农村卫生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基本医疗和长期护理等服务。支持农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老年学校、党员活动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其面向留守老年人开展服务。各地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支持做好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集体收入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四)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扬积极老龄化理念,倡导健康生活理念,开展健康生活知识教育,引导农村留守老年人保持身心健康。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守法意识,督促落实赡养义务。加强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宣传,形成互帮互助、助老爱老的良好风尚,营造全社会正确对待、积极接纳、关心关爱留守老年人的友好环境。及时总结与宣传推广各地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实践先进经验。

  (五)做好督促检查。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在维护留守老年人权益中的基本职责,适时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并通报情况,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扎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服务流于形式的要严肃处理。省民政厅等省有关部门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和矛盾,认真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各地创新工作方法。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和出台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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