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当前位置 : 首页 > 民政业务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 办事服务
养老机构享受的优惠政策
时间:2015-03-26 10:08:00
来源:
字体显示: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相关要求,养老机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土地供应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前提下,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依法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相关手续。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用地或根据需求异地安排建设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财政投入政策。新增床位补贴。新建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标准,养老机构建成并投入运营后,省级财政按照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床位给予3000元补助。贫困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对收养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家庭老人等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根据老年人自理程度给予入住补贴,自理老人每人每年补贴1200元,半自理老人每人每年补贴2400元,不能自理老人每人每年补贴3600元。 

  税费优惠政策。在落实好国家和我省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规定范围内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按标准下限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使用宽带互联网,其安装费、使用费等按70%收取

 

    1.jpg 2.jpg 4.jpg 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