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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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宪法进社区”活动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21〕42号
时间:2021-12-03 1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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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司联发〔202116号)要求,切实做好全省民政系统“宪法进社区”活动,省民政厅制定了《2021年吉林省民政厅“宪法进社区”活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民政厅

                                    20211129

  (联系人:王树国 联系电话:043187671196

2021年吉林省民政厅“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为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全面实施,根据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司联发〔202116号)部署安排,制定2021年全省民政系统“宪法进社区”活动方案如下:

  一、时间安排

  1129日(周一)—125日(周日)

  二、活动主题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弘扬宪法精神,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重点宣传内容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宪法、民法典等国家基本法律;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等。

  四、具体安排

  “宪法宣传周”采用“主场活动+主题日”方式进行。

  (一)主场活动。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司法部门部署,于1130日下午14时,安排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参加我省宣传周启动仪式。其中,省民政厅根据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安排,派出相关负责人及其部分工作人员参加主场活动。

  (二)主题日活动。

  1.加强组织协调。组织协调社区工作人员,针对社区群众法治需求和关注的热点问题,配合宣传部门、司法部门结合“宪法进万家”活动,深入社区、居民家庭开展以宪法为重点的普法宣传,切实提高社区群众对宪法的知晓度。

  2.加强规范建设。针对社区治理、社区居民自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设计和细化宣传内容,开展宪法、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与社区治理、社区居民自治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工作,推动社区工作者和社区群众做维护宪法的楷模,切实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升社区工作者依法办事能力。

  3.加强宣传引导。围绕社区居民群众关切的法律问题,开展社区居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答疑解惑、纾难解困;培养社区居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社区居民群众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4.加强阵地建设。充分利用市民讲堂、道德讲堂等阵地为社区居民讲法治课,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律援助法、反食品浪费法、疫苗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正确方向,突出宣传主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学习宣传宪法的有关要求;要突出主题,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讲好宪法故事,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二)落实普法责任,形成宣传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认真部署开展宪法宣传活动,以案普法弘扬宪法和法治精神。要广泛发动社区居民群众、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参与宪法宣传活动;要加强与宣传、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完成本职宣传任务的基础上,主动配合其完成相关宪法宣传任务,切实将“宪法宣传周”活动落到实处。

  (三)创新普法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民政工作贴近群众的优势,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媒体平台,不断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向群众宣传宪法,广泛深入报道“宪法宣传周”活动,有效扩大受众范围努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力戒形式主义,增强宣传实效。各级民政部门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开展普法宣传,做到宣传内容为群众所需、宣传方式为群众所喜、宣传成效为群众所赞。将集中宣传与经常宣传宪法有机结合,推动宪法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切实提高普法宣传的实效。

  (五)按时完成工作,报送相关文件。各民政部门将“宪法宣传周”活动工作总结word版、图片、视频及工作总结正式文PDF版于12月6日前上传至电子邮箱jlfaguichu@163.com,市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所辖区的相关资料,县(市)民政部门自行上报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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