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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一案三书”暂行工作规定》的通知-吉民办发〔2021〕6号
时间:2021-12-03 1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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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法办发〔202113号)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民政厅“一案三书”暂行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11126

    

吉林省民政厅“一案三书”暂行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持续的法治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一案三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一案”是指民政部门对作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和免予行政强制决定的执法案件。“三书”是指在执行上述案件时,同步送达的相应的《执法决定书》《行政建议书》和行政相对人提交的《信用承诺书》。

  第三条 厅机关具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权的处室(以下简称“执法处室”),通过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和免予行政强制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执法决定书》是执法处室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作出的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免予行政强制决定的书面执法文书。

  第五条 《行政建议书》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因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行政相对人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运营提出的建议。

  (一)《行政建议书》中提出的行政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期限、整改建议、累犯可能适用的从重情形。

  (二)《行政建议书》向当事人提出责令整改的期限、整改措施等建议时,不得强制性增设当事人履行义务,不得变相增减或者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建议书》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免予行政强制决定书同时送达行政相对人。

  (四)《行政建议书》模板可参照附件1拟定。

  第六条 信用承诺书》是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的问题,承诺依法合规运营、切实整改问题、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的书面文书。

  (一)行政相对人在《信用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应当与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密切相关,并切实可行。当事人可以对应行政建议书内容作出承诺。

  (二)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后提交《信用承诺书》。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指导行政相对人制作《信用承诺书》,并可以向其提供文书模板。

  (四)《信用承诺书》模板可参照附件2拟定。

  第七条 执法处室作出免予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制作免予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根据涉及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完整情况填写清单。

  执法处室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 《行政建议书》《执法决定书》和《信用承诺书》应当归入行政处罚案卷予以管理。

  第九条 坚持严格执法、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三书”填写的格式、内容和要求不能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格式填写,不出现错漏项,并在执法现场完成。

  第十条 执法处室作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和免予行政强制决定的执法行为,必须同步出具“三书”(模板),并由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作出执法决定。

  第十一条 “三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行政相对人,一份由执法处室存档,一份送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1126日起施行。

吉林省民政厅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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