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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吉民发〔2021〕26号
时间:2021-06-22 1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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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吉林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已经2021年第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2163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27《吉林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吉民办字〔201914)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厅机关制定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代省人大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代省委省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代省政府起草的规章草案,初步审核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起草处室根据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拟定规范性文件(包括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下同)制定计划(主要包括拟制发单位、目的、时限、责任人等要素,以下简称计划),并送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备案。

  起草处室应按计划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应书面征求其意见,并由其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在此基础上起草规范性文件。

  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立法的调研、协调等事宜由法规处牵头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调研工作,由起草处室会同法规处进行。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与其合法性审查按照计划时限完成,相关时间原则上按2:1把握

  第五条 起草处室形成规范性文件审议稿后(以下简称审议稿),向法规处申请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性审查申请函;

  (二)部门具体落实措施和修改意见复函的复印件;

  (三)审议稿文本和起草说明(主要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地方特色、创新特点等内容);

  (四)审议稿制定依据对照表(主要包括与法律法规规章对照、上级文件对照、借鉴省市区文件对照等内容);

  (五)起草审议稿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文本(包括借鉴其他省市区的相关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起草处室提供的相关材料,缺少上述材料之一的,法规处应当要求其补正,无法补正的,应说明理由;不予以配合的,可拒绝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法规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审议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包括是否超越厅机关法定职权等);

  (二)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厅现行政策规定(包括是否设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排他性条款等);

  (三)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以及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损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五)是否符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规定;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根据省委办公厅有关规定,上级文件已明确背景意义、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等内容的,配套文件不再重复表述,总体重复率不能超过50%

  第七条 法规处审查审议稿,应根据不同情形,提出明确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处室应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审议稿进行修改完善。

  法规处出具的合法性意见书应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主送申请合法性审查的起草处室,一份抄送办公室做为厅长办公会议(厅党组会议)审议要件,一份由法规处留存备案。

  第八条 通过法规处合法性审查的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由法规处形成审议稿,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厅党组会议)审议。

  其他通过法规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起草处室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厅党组会议)审议。

  第九条 形成审议稿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需要各地民政部门贯彻落实的,征求其意见;

  (二)涉及政府相关部门职能范围的,征求其意见;

  (三)涉及厅机关其他处室职责范围的,征求其意见;

  (四)涉及公众利益的,应在厅门户网站公开不低于1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五)涉及重大政策制定和调整的,举行专家会议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 审议稿经厅长办公会议(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凡属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草案,应由法规处作起草说明,然后报送省司法厅法制办和其他上级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凡属规范性文件审议稿,应由起草处室作起草说明,并根据审议意见修订完善,然后报相关厅领导签发,正式行文。

  厅长办公会议(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需送省政府部门会签的,或者需要报请省政府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经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一)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例行调整和发布标准的;

  (二)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紧急命令、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

  (三)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

  适用简化制定程序的,起草处室可直接起草规范性文件,并报请厅长签发。

  适用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由起草处室将正式文本6份,备案报告和说明各2份,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提交法规处送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合法性审查工作实行追责、问责制,具体情形如下:

  (一)未按上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起草审议稿和合法性审查,并出台配套文件的;

  (二)未及时落实省委、省政府计划,起草审议稿和合法性审查,并出台相关文件的;

  (三)未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出台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适用简化制定程序,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备案,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般情况进行内部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厅党组约谈整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向社会公布及相关解读工作,按照《吉林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16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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