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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吉民发〔2021〕25号
时间:2021-06-22 1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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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吉林省民政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已经2021年第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2163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民政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党派团体)提案办理工作质效,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省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民政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按规定程序对民政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协商办理、接受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厅主要领导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厅领导负分管责任,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建议提案办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各业务处室(以下称承办处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对建议提案的办理答复。

  第六条 法规处对接到的省政府督查室交办的建议提案,应协调相关处室对建议进行核对确认,并提出接办、退办、主办转协办等意见。

  第七条 法规处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省政府要求,及时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议,部署相关办理工作,协调认领办理任务,明确承办处室、办理原则、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

  第八条 承办处室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建议提案答复意见。

  (一)承办处室对认领办理的建议提案,应再次进行核对确认,如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并返回法规处。

  (二)承办处室认领建议提案后,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人。主办件应在认领之日起4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协办件应在认领之日起2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三)对两个以上处室共同承办的建议或提案,根据建议具体内容确定主办、协办处室,涉及相关处室业务内容单一、内容主要或较多的为主办处室;内容均等或复杂难以界定的,由法规处指定主办处室;涉及内容次要或较少的为协办处室;主办处室应主动协调协办处室,统一整理综合后形成答复意见。

  第九条 主办和协办建议提案办理和面复程序如下:

  (一)承办处室对主办的建议提案,应在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后,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法规处复核,并送分管厅领导审定。

  (二)承办处室对协办的建议提案,应在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后,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并送分管厅领导审定,直接反馈主办部门。

  (三)法规处对承办处室分管厅领导审定的主办建议提案,送分管法规处的厅领导审示后,呈厅主要领导签发,然后返回承办处室面复建议提案人。

  (四)承办处室应将面复意见、协办意见的书面文本及电子文本送法规处,由其上传省人大、省政协相关系统,并按相关要求公开。

  其中,省人大代表建议应100%面复;省政协党派团体提案应100%面复,其他提案原则上面复,提案人明确表示不需要面复的,可不面复。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协提案委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十条 承办处室在面复建议提案人时,应记录时间、地点、双方参加人员,没有面复的要说明原因。并附送《省××届人大×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省政协××届×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代表和委员有意见的,承办处室应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重新办理结果反馈代表委员。

  第十一条 法规处应做好协调、督促工作,掌握办理进度,做好进度记录,以备总结和检查,并及时将办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督查室。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在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前,应主动与代表和委员取得联系,交流情况,听取意见,沟通思想,并做好有关解释工作。

  面复征询工作由承办处室自行组织,可采取集中面复或单独面复的方式进行。

  (一)集中面复。组织召开建议提案面复工作座谈会,由分管厅领导率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与代表委员进行当面答复。

  (二)单独面复。可采取与代表委员面对面、微信、QQ等交流方式,进行当面答复。

  第十三条 面复征询工作结束后,由法规处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按规定的格式,形成正式答复意见,报分管法规处的厅领导审定和呈送厅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后,以厅名义正式答复代表委员。同时,按规定分别报送省政府和省人大、省政协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议提案办理结束后,由分管法规处的厅领导牵头,法规处组织,对办理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应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清原因,并说明理由;对代表委员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进行补办。

  第十五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按要求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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