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省民政厅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21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民政厅加快推进政务服务
“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 “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37 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通知》总体部署,省民政厅牵头落实“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5项,配合落实11项(其中,3项2020底前实现省会和计划单列市“跨省通办”,2021底前实现全国各地“跨省通办”,视为单列任务),特色“跨省通办”政务事项1项,总计17项。
(一)2020年底前。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实现“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抵押登记”3项政务服务事项,在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实现“跨省通办”。探索符合民政工作实际的“区域通办”政务服务模式。
(二)2021年底前。牵头实现“孤儿救助资格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3项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各地“跨省通办”。配合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实现“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抵押登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8项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各地“跨省通办”。
(三)2021年后。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学习借鉴相关试点省(区、市)经验,逐步推动“结婚登记”“离婚登记”2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四)特色“跨省通办”任务。根据国家“跨省通办”总体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聚焦北京、上海、海南、广西、云南等养老就医热点省(区、市)建立合作机制,推动养老服务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二、主要任务
省民政厅相关处室在认真研究《通知》重点任务基础上,全面对标《吉林省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详见《通知》附件1,以下简称《事项清单》)和《特色“跨省通办”任务清单》(详见《通知》附件2,以下简称《任务清单》),梳理确定需牵头和配合落实的工作任务,起草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确保逐项按期实现“跨省通办”。
(一)推进牵头落实任务实现“跨省通办”。根据《事项清单》要求,牵头落实的“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共5项。
1.由社会事务处负责推动实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时,紧密结合民政部试点经验和要求,积极探索“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事项“跨省通办”实现路径,为牵头落实相关任务奠定基础。
2.由儿童福利处负责推动“孤儿救助资格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2项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
负责处室要主动与民政部对接,确定实现“跨省通办”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强与配合部门衔接,确定牵头落实的“跨省通办”事项业务流程和信息要素,确保具体事项逐一对应、基本要素统一、拆分颗粒度一致,按期完成《事项清单》事项入库和全省复用,为跨省通办、联办工作奠定基础。
(二)推进配合落实任务实现“跨省通办”。根据《事项清单》要求,配合牵头部门实现“跨省通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共8项。
1.由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事务处负责配合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社会组织法人登记信息共享,在全国各地实现“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抵押登记”3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2.由社会事务处负责配合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通过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在全国各地实现“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4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3.由社会救助处负责配合省医保局,通过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信息共享,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负责处室要主动与牵头部门沟通衔接,及时跟踪其信息需求和技术要求,确保如期落实“跨省通办”工作任务。
(三)探索推动特色“跨省通办”服务有序开展。由养老服务处负责配合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聚焦北京、上海、海南、广西、云南等养老就医热点省(区、市)建立合作机制,梳理“跨省通办”事项,依托吉林省政务服务平台打造特色“跨省通办”服务。
(四)强化线上线下通办服务支撑能力。由省民政信息中心负责结合“金民工程系统”建设和“安可工程”改造项目,进一步整合分散于各处室的信息系统,加快建设民政大数据平台,建立线上‘跨省通办’服务渠道”。由社会事务处、儿童福利处负责根据《通知》要求,高质量推进牵头落实任务“省内通办”和“区域通办”,建立政务服务“多地联办”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跨省通办”政务服务支撑能力,为群众办事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本级政府统一要求和“跨省通办”工作实际需要,设立线下“跨省通办”专窗和自助服务区,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条件。
(五)强化“跨省通办”任务协调督办。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拟定《吉林省民政厅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并建立“跨省通办”任务落实月报制度,自2021年起,每月22日前由社会事务处、儿童福利处、养老服务处、省民政信息中心分别将牵头落实任务实施计划和进展情况,填写《跨省通办实施计划及进度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反馈政策法规处;建立“跨省通办”任务落实协调督办制度,每月根据省政府“跨省通办”工作进度要求和《汇总表》反映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和通报进度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务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对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各地民政部门、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多角度、多渠道做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
(二)加强工作衔接。厅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和本方案部署安排,抓紧与民政部的协调以及与相关省(区、市)的沟通,明确省级层面具体任务边界和完成时限;要强化与牵头部门、配合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具体任务“跨省通办”要素,确保按期完成牵头任务和配合任务;各地民政部门要在省民政厅指导下,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和确定“跨省通办”事项的业务流程和基本要素,确保“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要素信息上下贯通、互连共享。
(三)强化工作保障。厅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做好专窗专区设立、设施设备、异地代收代办、材料邮寄等配套经费和场地等保障工作,积极探索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解决专窗专区人员不足等问题,确保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相关工作举措按期落地施行。
(四)加强宣传引导。厅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做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宣传推介,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官方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进行宣传解读,使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在社会公众中广泛知晓,引导群众体验“跨省通办”成果,积极鼓励多角度提出改进意见建议,不断提升“跨省通办”服务水平。
附件:1.吉林省民政厅“跨省通办”任务细化分解表
2.吉林省民政厅牵头落实“跨省通办”任务实施计划及进度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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