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孤儿职业学校:
为了改进孤儿的收养教育工作,经研究决定。简化孤儿入校手续,将收养孤儿的审批权限下放给你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养对象
省孤儿职业学校是收养和教育城市(包括城镇,下同)孤儿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其收养的对象主要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儿,在保证完成上述收养任务的前提下,如条件允许,也可以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适当收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遗孤。
申请入校的孤儿,必须是十五周岁以下,智力健全,身体健康,无严重劣迹行为。
智力缺损或有严重劣迹的孤儿。离婚遗弃的子女,均不属于孤儿学校收养的对象。
二、审批手续
1、要求入校的孤儿,由其所在单位填写学校印制的《孤儿入校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到县以上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所填审批表和体检表,一并报送当地县(市、区)民政局。
2、县(市、区)民政局要对本地要求入校的孤儿进行审核。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在审此表上签署意见,连同体检表一起转送省孤儿职业学校。
3、按照规定的孤儿收养条件。经过认真核实和审查,由省孤儿职业学校决定是否可以入校。被批准入校的孤儿。按学校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入校手续。孤儿入校时填写的三份审批表。分别报省民政厅、存本人档案、送所在地民政局。
4、孤儿入校后半年内。学校要对其多方面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收养规定的,要退回原送单位。
5、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送养的孤儿,在批准入校的同时,学校要与送养单位签合同书。明确规定双方应履行的责任,包括收养教育、经费负担、毕业安排以及违反合同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6、学校收养学生的入校时间。一般为每年暑期。如遇特殊情况,又具备条件也可随时接收。
三、费用问题
省孤儿职业学校收养学生所需要的费用。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儿由民政事业费支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遗孤由所送单位负责。其标准生活费部分(伙食、服装、医药、零用)按吉民发(1984)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管理费每月十元。
上述各项规定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