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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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民发〔2019〕46号
时间:2019-10-18 1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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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吉林省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民政厅2019年第1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19年10月17日

吉林省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监督管理,是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卫生机构、殡仪馆、公墓、救助站、婚姻登记机构、中福在线销售大厅(以下统称民政服务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以及本级机关进行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民政服务机构依法接受各级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全省民政系统安全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管行业必管安全”“管业务必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管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登记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及相关部门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民政部门行业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

  第五条 省级民政部门依法对全省民政服务机构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民政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情况进行安排部署,对实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下级民政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具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民政系统安全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规范章程及技术规范;

  (三)指导和监督全省民政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督促指导全省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督促指导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建立和落实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六)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对全省民政服务机构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

  (八)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州)及以下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政府“三定”方案的规定,依法对辖区内民政服务机构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民政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情况进行安排部署,对实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下级民政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具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本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民政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

  (三)督促指导辖区内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督促指导本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建立和落实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五)依法查处辖区内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将问题线索及时抄告相关部门直至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或者依法取缔;

  (六)组织辖区内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对全地区民政服务机构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

  (八)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民政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民政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成立安全工作领导组织,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贯彻落实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以及行业部门安全工作标准;

  (三)制定和落实本单位有关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安全工作标准;

  (四)抓好经常性的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加强安全工作队伍建设,实施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六)加强安全工作检查,加大夜间巡查巡视,做好记录和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制定专业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八)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九)严禁将房屋、仓库、场地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对外出租、出借;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行业部门所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协调公安、消防、卫健、应急、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民政服务机构安全标准实施、安全运营、安全教育培训、建筑设施、消防设备设施、食品药品、环境卫生等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依法做好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服务对象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开展安全督导检查前,要准备好必要的检查文书,照单检查。要有针对性地加强防火、防食物中毒、防生产事故、防盗、防汛、防雪、防台风、防肇事、防爆炸等安全隐患和漏洞排查和预防。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民政服务机构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制定出台的安全领域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

  (二)检查民政服务机构资质及相关登记信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三)检查民政服务机构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金投入等情况;

  (四)检查民政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情况;

  (五)检查民政福利机构是否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达到安全管理要求;

  (六)检查养老机构是否落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关于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

  (七)检查民政服务机构对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检测情况;

  (八)检查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情况;

  (九)检查民政服务机构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实施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条 开展全面检查、专项督查和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季节性、周期性、关联性等规律特点,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突出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时段,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坚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制度,持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一条 支持鼓励各级民政部门或者民政服务机构引入社会中介组织(或者专业监管机构)为民政服务单位提供安全的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提高安全检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实现信息化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数据统筹平台,利用监控设备和手机联网对监管单位重要环节、重点部位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整治安全隐患。

第五章 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健全源头管控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把民办养老机构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作为重点,开展安全风险普查、辨识、评估,实施分级分类动态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 健全安全生产与司法衔接机制。各级民政部门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证据确凿、涉嫌违法犯罪的民办未登记养老机构的案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健全与公安、消防、卫健、应急、住建、市场管理等部门沟通机制,定期开展联合巡查检查,严格按照“四个一律”“五个一批”要求,加大执法力度,督促问题解决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事故科学防范到位,巡查结果及时报送属地政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有安全隐患的服务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和监管职责落实责任,推动隐患整改。属于民政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必要时,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直至依法予以关闭。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

  第十七条 健全安全生产约谈机制。全面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吉安委〔2018〕12号),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民政服务机构定期修订专业性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特别是养老机构要与附近单位、社区、群众做好沟通协调,定期组织有他们参与的应急预案和演练,确保发生事故,供养的老人能够及时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公布监督热线,畅通网络、手机客户端、信函等媒介途径,主动曝光有问题隐患的民政服务机构,听取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社会公众等监督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健全安全工作持续改进机制。建立健全消防、传染病预防、感染控制、安全值守、设施设备检验、食品药品监管等安全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全员参与,全程闭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健全诚信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完善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投诉举报、报告、通报机制,将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等录入诚信档案以及黑名单,视情节取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享受资金补贴等资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对于未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确定相关人员责任,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强化事前问责。对于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双重预防等安全工作机制不落实。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具体、督促整改工作不力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严肃问责。

  第二十四条 强化追责精准。对于民政行业监管部门能够全面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应予以免责,体现“履职照单免责”的工作要求,强化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第二十五条 强化考核奖惩。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加强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对于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褒奖,对于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不予以“评先选优”,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并经调查处理认定为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当年度安全工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加大对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投入,并将民政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条款,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吉林省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吉民发〔2013〕66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吉林省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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