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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民政“五化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19〕16号
时间:2019-03-25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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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2019年全省民政“五化统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19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全省民政“五化统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2019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和《2019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部署安排的重点民政工作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东北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以及全省民政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强化“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稳中求进,改革创新,通过持续推进“五化统筹”工作落实,大力促进“五大民政幸福工程”深入实施和“三个有力提升”,着力建设“五个民政”,全面推动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法治化建设。以民政法治化建设为统领,进一步健全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规范推动民政工作实施,着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落实,持续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切实依法推进全省民政高质量发展。

  1.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贫困人口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督促全省各地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城镇贫困群众救助工作。(责任单位:救助处;工作时限:6月底前)

  2.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和认定程序。规范和优化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评估量化认定办法和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督导各地为困难群众提供操作规范、公平公正、方便高效的救助保障服务。(责任单位:救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3.改进和加强养老机构行业监管。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全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定《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修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民政部法规修订情况出台),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出台《关于养老服务企业登记管理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福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4.探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巡视探访制度。制定出台《吉林省农村留守老年人巡视探访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经济困难家庭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责任单位:福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5.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基层儿童工作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儿童保障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事务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6.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规范管理。落实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工作措施,着力提升儿童福利机构监管水平。(责任单位:事务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7.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模式创新。制定出台《全省“文化养老”实施方案》,依托社会组织服务,创新推进“文养结合”,进一步丰富全省养老服务模式。(责任单位:福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8.加快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柳河县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建设,培育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多样性多层次的康复辅助器具选择和就近便利优惠的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福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9.健全完善孤儿医疗保障制度。修订《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实施办法》,优化服务项目,开展机构内脑瘫儿童省级集中康复工作。(责任单位:事务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10.推动村(居)民自治法规修订工作。积极协调推动省人大修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任期调整为5年。(责任单位:政权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11.深入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制定出台《城乡社区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切实履行民政部门城乡治理职责,全面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创新。(责任单位:政权处;工作时限:9月底前)

  12.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建设的意见》,依法深化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实践。(责任单位:政权处;工作时限:10月底前)

  13.全面落实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的政策制度。督促各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意见》,全部出台配套文件。指导基层依法依规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基层工作能力建设。(责任单位:政权处;工作时限:6月底前)

  14.完善社会组织管理运行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社会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社会组织联席会议细则,明确职责分工,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壮大。(责任单位:社管局;工作时限:6月底前)

  15.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建立省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和社会组织总会,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慈善组织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积极开展公益创投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社管局;工作时限:10月底前)

  16.健全完善社会组织执法监督机制。落实《吉林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操作规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结合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责任单位:社管局;工作时限:11月底前)

  17.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依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等政策文件,进一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持续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责任单位:社管局;工作时限:11月底前)

  18.加强地名规范管理工作。落实民政部、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要求,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清理整治“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切实提升地名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区划处;工作时限:10月底前)

  19.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工作的意见》,完善殡葬服务政策体系,推动殡葬工作健康发展。(责任单位:事务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0.优化救助管理机构管理服务。研究和推动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开展救助管理机构“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责任单位:事务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1.加快推进省本级慈善立法。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积极开展慈善立法预先调研,做好明年纳入省人大立法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慈善法律法规体系,全面加强慈善公益事业建设(责任单位:慈善总会;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2.继续调整优化“权责清单”。结合省政府和机构改革要求,及时依法调整省级民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全面实施民政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责任单位:法规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3.继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制定《2019年随机抽取计划检查方案》,调整完善执法项目录清单和执法对象、执法人员名录库,进一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相关处室;工作时限:4月底前)

  24.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修订完善《吉林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强对拟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提高拟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吉林特色和创新性要求,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规范民政工作的能效。(责任单位:法规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5.全面落实《吉林省民政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督促全省各地落实民政重大决策程序、民政行政执法程序和民政法律顾问等规定和制度,进一步提升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法规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6.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出台《吉林省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推进安全监管职责法定化。建立健全全省民政系统安全发展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落实省民政厅《吉林省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实施意见》,推行民政安全生产约谈地方政府行政首长、部门首长制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的有效性。(责任单位:安监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7.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提升民政领域执法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相关处室;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8.进一步强化民政执法职能。落实《吉林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结合改革后的“三定”规定,梳理省本级民政工作职责,厘清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边界,依法赋权,有效提升民政执法水平。(责任单位:人事处;工作时限:6月底前)

  (二)标准化建设。以民政标准化建设为引领,逐步健全完善民政标准体系,持续推进窗口单位、服务机构和关键领域的标准研制与实施,切实带动全省民政高质量发展。

  1.持续深化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对长春市绿园区试点工作跟踪指导、总结验收,研发通用标准或规范,适时在全省推广试点经验。(责任单位:救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建立完善贫困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制定《农村低保按需救助综合改革方案》,建立救助对象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探索实现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从按“收入”到按“贫困程度+个人需求”的转变。(责任单位:救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3.规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研究制定《全省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范》,进一步提升全省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水平。(责任单位:福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4.提升精神障碍患者保障和服务水平。制定实施《精神病患者入院工作流程标准》,规范民政部门与社会精神卫生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提升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患者收治监管水平。(责任单位:福利处;工作时限:10月底前)

  5.有序推进城市街道服务管理创新。按照《街道政务事项办理规范》,指导长春市南关区加强街道规范化建设,有序推进全国街道服务管理创新实验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街道规范管理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政权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6.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继续按照10%的比例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指导各地对已完成农村社区建设的村,按照《农村社区建设规范》,做好标识标牌设置等标准化工作,推动农村社区建设提档升级。(责任单位:政权处;工作时限:10月底前)

  7.深化全省“三级”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在持续推进现有6个公办养老机构试点的基础上,适时总结验收,研制通用标准,向全省公办养老机构推广应用。同时,将试点范围扩大至3个民办养老机构和1个公办养老机构,适时总结验收,逐步向全省民办养老机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法规处;工作时限:6月底前)

  8.继续推进城市社区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吉林省城市社区治理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安排,持续跟踪长春市二道区试点进展情况,适时向全省城市社区推广。(责任单位:法规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9.加快研制农村社区标准化建设通用标准。立足白山市江源区农村社区标准建设试点经验和成果,研制全省农村社区标准化建设通用标准,适时在全省推广应用。(责任单位:法规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10.加快推动民政专项地方标准立项。加强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沟通协调,推动《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收养能力评估工作规范》两项地方标准的立项和研制工作。(责任单位:法规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三)社会化建设。以民政社会化建设为载体,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民政服务,聚合多元优势,切实促进全省民政高质量发展。

  1.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社会化。督导各地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拓宽基层购买儿童工作社会服务的资金筹措渠道。在2018年15个县(市、区)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基础上,争取新增3-5个县(市、区)购买服务。(责任单位:事务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创新贫困重度残疾人服务方式。按照国家部署安排,研究探索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或社会化照料护理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福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3.进一步拓展慈善募捐渠道。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发展冠名基金和项目招捐,鼓励爱心企业认领项目;同时,利用“99公益日”开展网络募捐活动。(责任单位:慈善总会;工作时限:12月底前)

  4.加快推动慈善超市建设。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政策措施,利用福彩公益金支持慈善超市建设,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优惠、高质服务。(责任单位:慈善总会;工作时限:12月底前)

  5.创新开发福彩销售新型实体渠道。研究制定《福利彩票销售社会化运营渠道创新实施意见》,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探索与行业实体、社会机构合作拓展即开票新销售渠道。(责任单位:福彩中心;工作时限:12月底前)

  6.实施社工服务机构“牵手计划”。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第二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选派10家社工机构结对帮扶贫困地区社工机构,以项目为依托,帮助贫困地区建立一批社工机构、培养一批社工人才,进一步提升贫困地区社工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人事处;工作时限:10月底前)

  7.继续推进实施社区社工服务站建设。落实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按照有服务平台、有专业队伍、有实务服务、有培育机制“四有”标准,加大社区社工服务站建设推进力度,实现全省地市社区全覆盖。(责任单位:人事处;工作时限:10月底前)

  8.健全完善志愿服务法规体系。落实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会同省文明办、团省委等有关部门,研究修订《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进一步提升全省志愿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人事处;工作时限:10月底前)

  9.探索建立志愿服务“道德银行”制度。落实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探索建立志愿服务“道德银行”制度,引导和鼓励志愿服务广泛开展。(责任单位:人事处、政权处;工作时限:10月底前)

  10.继续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落实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和第三方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制度运行绩效评价。(责任单位:救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11.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社会宣传力度。委托吉林卫视传媒有限公司拍摄系列儿童公益广告宣传片,进行全媒体发布,动员更多爱心企业、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单位:事务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12.实施支持社区社工机构服务项目。落实中组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和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使用国家福彩公益金和省本级福彩公益金,培养“本土”社工专业人才,支持社区社工组织开展服务,进一步提升全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水平。(责任处室:人事处;完成时限:根据民政部工作安排落实)

  13.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落实《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举办座谈会和项目对接会,实施项目扶贫、结对扶贫、捐赠扶贫、消费扶贫等方式,帮助贫困人口解决实际问题。(责任处室:社管局;完成时限:10月底前)

  14.提升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制定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加强与东北师范大学、吉林省行政与区划地名学会合作,编制《吉林省行政区划历史沿革图集》、《吉林省地名文化保护名录》,完善吉林省行政区划与地名数据库建设。(责任处室:区划处;完成时限:11月底前)

  15.积极推进幸福社区建设。继续开展社区“风采秀”活动,举办社区“风采秀”国庆文艺汇演活动。落实与省老年大学战略合作协议,继续开展“双进”公益活动。继续推动落实与九台农商银行战略合作协议,采取建立一个金融服务站、派驻一名干部、开展一批活动的“三个一”模式,深入开展幸福社区建设活动。(责任处室:政权处;完成时限:10月底前)

  16.实施养老服务相关评比活动。制定《吉林省“最美养老院院长”和“最美养老护理员”评优评选方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开展评选和宣传工作。待国家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出台后,开展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责任处室:福利处;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四)信息化建设。以民政信息化建设为手段,逐步整合升级民政信息系统平台,充分发挥信息化大数据、智能化、跨区域、跨部门、互联共享优势,进一步提升民政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推动全省民政高质量发展。

  1.启动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库和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与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沟通协调,开展需求调研论证,研究和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对象救助类型及贫困类型数据库,统筹整合“8+1”社会救助信息,建立健全数据库救助类型及贫困类型模块,数据库信息统一采集、管理和输出,为部门开展救助提供精准可靠的信息服务。(责任单位:救助局;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实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部省对接。积极做好部省政策、制度对接和系统软件功能衔接准备工作;落实系统硬件设备、机房环境和网络环境要求,协调民政部确定我省对接资格,进一步从技术层面完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责任单位:救助局、信息中心;工作时限:12月底前)

  3.创新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手段。适应“放管服”改革需求,研究开发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APP系统,编制《吉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APP系统需求报告》并提交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系统如期建设完成和上线运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救助局、信息中心;工作时限:12月底前)

  4.持续推进民政信息资源整合。在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协调同步、动态更新的基础上,完善省级民政大数据中心的数据类型和数量,实现民政大数据初步应用;开展民政业务综合分析、民生业务动态监测评估和业务数据关联性分析,实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用数据创新”。促进全省民政工作从粗放向精细转变,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预见转变,从经验判断向大数据科学决策转变。(责任单位:信息中心、各业务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5.继续深化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利用省级民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扩大数据服务范围和深度,做好与省直部门的婚姻登记等民政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工作;完善数据中心数据更新频次和方式,做好集中为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体系平台推送民政数据工作。(责任单位: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根据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工作安排落实)

  6.加快推进民政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围绕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慈善、婚姻登记等民生业务需求以及“放管服”、“只跑一次”改革需求,加强与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具体业务信息化建设,着力实施社会组织法人库信息系统、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信息系统、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殡葬业务信息系统、新版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的建设应用和全省覆盖。提升民政数据共享平台功能,做好与省“吉林祥云”大数据资源池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全面提升民政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信息中心、各业务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五)专业化建设。以民政专业化建设为平台,加强与战略协作单位的衔接对接,拓宽与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的合作渠道,充分聚拢各方人才、智力、信息等资源优势,着力培育和打造内外结合的民政领域人才队伍,为民政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切实支撑全省民政高质量发展。

  1.进一步提升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质量。继续推动落实中组部等部门《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在为“三区”受益人群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同时,为“三区”培养社工专业人才。(责任单位:人事处;工作时限:根据民政部工作安排落实)

  2.加大专业社工人才培养力度。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 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五年计划2017-2022年)》,通过广泛动员、项目督导培训、支持各地举办考前培训班等方式,争取不少于1000人通过社工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责任单位:人事处;工作时限:8月底前)

  3.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工作者专业化建设。落实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部门《开展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会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重点指导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示范县和扩权强县试点市开展试点,探索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队伍。(责任单位:政权处;工作时限:6月底前)

  4.建立省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专家库。落实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精神障碍社会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遴选并建设省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专家库,进一步提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福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5.建设养老机构智能化照护系统示范单位。制定《关于建设养老机构智能化照护系统示范单位的实施方案》,通过购买服务,加强与上海爱照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在“三级”养老机构引进配置专业的智能化照护系统,有效提升养老服务品质,进一步深化试点成果和扩大试点的辐射效应。(责任单位:法规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6.开展养老机构智能化照护系统专项培训。学习借鉴上海养老服务经验,制定《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智能化照护系统专项培训方案》,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上海爱照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培训一批配置智能化照护系统单元的“三级”养老机构试点单位管理人员,有效带动提升全省养老机构和工作人员专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法规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7.做好其他专业培训工作。举办民政局局长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培训班、省本级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培训班;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培训班、脱贫攻坚低保兜底保障工作培训班、社会救助政策培训班;村务公开和农村社区建设培训班;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培训班、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培训班;全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业务培训班、全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培训班;儿童福利工作培训班、婚姻登记工作培训班、殡葬服务管理标准化培训班、救助站管理工作培训班;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培训班、厅机关及厅直属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培训班、统计决算及数据对接操作培训班、统计工作轮训班;民政系统安全知识培训班;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系统操作培训班;民政法治和标准化培训班(责任单位:相关处室;工作时限:12月底前)。

  三、实施步骤

  紧密结合省民政厅机关2019年“三大”活动的时间安排,分“三步走”推进全省“五化统筹”工作落实。

  (一)启动阶段(2月20日-3月15日)。各单位根据“五化统筹”主要任务和工作时限要求,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明确措施和责任人,有序启动和推进工作落实。

  (二)落实阶段(3月16日-10月31日)。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方案部署安排,深入基层调研指导“五化统筹”任务落实。

  (三)“回头看”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各单位对年度“五化统筹”任务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及时拾遗补缺,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本实施方案确定的“五化统筹”任务是2019年重点完成的工作任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和担当意识,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在做好本级工作的同时,也要把向下延伸需市、县两级共同完成的工作做好,切实将年度“五化统筹”工作抓出成效。

  (二)统筹协调。建立分工统筹制度,法规处负责“五化统筹”总体工作,统筹推进法治化、标准化建设工作;人事(社会工作)处负责统筹推进社会化、专业化建设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协调推进制度,各责任单位都要设置一名协调联络员,具体负责单位内外的统筹协调工作,形成共同抓落实的合力。

  (三)督导考评。建立调度督导机制,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底由各责任单位协调联络员向法规处报送本季度“五化统筹”工作进展情况。建立考评制度,按照问题和成效导向,由法规处或引入第三方年终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厅党组,评价结果作为厅机关目标责任制和评先选优考评的重要依据使用,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年度“五化统筹”任务。

  附件:2019年全省民政“五化统筹”工作———季度进展情况报表(样表)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民政“五化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19〕1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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