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民函〔2018〕 2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吉政明电(2016〕 40号)有关要求,现就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行政审批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不再要求中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行政审批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注销清算审计并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三、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和注销登记。相关社会组织需要先向审批部门提出审计服务需求,并积极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和受委托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账目等有关材料,为受委托机构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对拒不配合开展工作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从2018年1月1日起,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审计事项,所需费用由社会组织审批部门统一支付,相关社会组织不承担任何费用。
吉林省民政厅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