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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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进行互检的通知
时间:2005-07-21 15: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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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按照民政部等四部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工作部署,全省各地经过五年的不懈努力,已基本完成了阶段性城市设标任务。为了检验各地的设标成果,推进地名标志设置常态化管理,省民政厅将按照《关于转发“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03〕48号文件要求,在各地自检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对各市、县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进行互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5月下旬至6月上旬。

二、互检分组

①长春-吉林;②白山-通化;③四平-松原;④延边-辽源。每组4-6人(由市州科、处长和市县主管局长或科长组成)。省厅随机参加有关组的互检。

三、检查验收方法

(一)听取汇报。汇报材料要按照(吉民发[2003]48号)中的“检查验收内容”要求项目进行撰写,并加入自检自查内容,形成书面自检报告。 

  (二)审核报表。听取汇报后,检查组将组织对《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检查验收申报审定表》进行审核,内容要填写齐全,准确可靠,实事求是。其中,各类地名标志设置的数量,是指5年来设置的总数,不仅包括民政部门设置的标牌数量,也包括建设、房产等其他部门设置的标牌数量。街路、胡同标志覆盖率达95%以上,楼门牌覆盖率达90%以上为合格;街路、胡同标志覆盖率达85%以上,楼门牌覆盖率达80%以为基本合格;其他为限期完成或需加强市县。

  (三)检查设标图、表资料及管理措施。设标资料图、表、册齐全,完整装卷归档。制定地名标志的后期管理办法,并将新建楼门牌设置纳入建筑工程预算,步入规范设置和常态管理。

(四)实地查看。检查组将到现场实地查看街路牌、胡同牌、楼栋牌和门牌等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内容包括:标牌用材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名称是否准确、汉语用字是否规范、汉语拼音是否正确、通名和专名的拼写分段是否符合要求、标牌是否损坏、牌面是否整洁和有无污渍、反光膜质量、长余辉发光效果及字体是否有脱落现象、标牌位置是否合适、标牌安装是否牢固,等等。

 四、几点要求

一是抓紧做好城市地名标志设置的自检和申报验收工作。五年的城市设标工作成果来之不易的,各地要对照检查验收内容,在市州的指导下认真做好自检自查,然后形成本市、县的书面自检报告,并填写“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检查验收申报审定表”,按程序签字盖章后于4月底以前,由市州统一上报省厅。

二是做好城市设标先进市县的评选推荐工作。各组要通过互检,形成书面检查验收情况报告。除对受检市县评出合格、基本合格和限期改进评述外,要对市县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还要排出名次推荐出省级设标工作先进市县。省厅将在适当时机对城市设标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市县进行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向民政部申报验收和推荐国家级城市设标先进单位。

三是要建立地名标志设置的常态管理机制。地名标志设置是开展地名公共服务的一种重要载体和形式,保持城市楼门牌设置的连续性是地名工作的重要职责。因此,这次互检的重点是地名标志设置的完成情况和常态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各市(县、区)都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要实专人负责日常的楼、门牌设置工作,做到随报随批、随建随设、随缺随补,切实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纳入常态管理。

四是将地名数据库建设情况做为互检的一项内容,一并进行检查,各地需要做好汇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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