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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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7-24 1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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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政法委、党委宣传部、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妇联:

  现将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面摸清底数

  各地要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情况进行一次深入调研,详细掌握有多少村、社区建立了规约,凡是没有建立的要迅速启动制定工作;对已经建立的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一个一个过“筛子”,凡是制定程序不规范的,内容不合法的,以及不符合村(居)情实际、操作性不强的,都要重新制定或修订。到2020年,实现全省所有村、社区普遍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民政部门要紧盯时间节点,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抓紧部署推进,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二、把握制定要求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以条款式或结构式为主;主要内容要围绕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孝老爱亲、文明卫生、生态保护、移风易俗、勤劳致富、男女平等、邻里和谐、爱护公物、公共安全、换届选举等方面,突出价值引领、问题导向和村(居)情实际,逐条进行分解细化、丰富完善,充分体现村(居)民责任义务和自律精神,特别是针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等陈规陋习,人居环境脏乱差等顽疾病症,“等要靠”等懒汉行为,以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制定具体的抵制力、约束性强的条款,确保便于执行、务实管用;制定、修订程序要严格按照征集民意、拟定草案、提请审核、审议表决、备案公布的步骤进行,一个环节都不能少,审议表决主体必须为村(居)民会议,决不能以代表会议代替。

  三、强化监督执行

  积极引导广大村(居)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通过签订履约承诺书等形式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充分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妇联执委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老党员、群众代表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有效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作用,增强监督实效。要完善奖惩机制,在村、社区普遍建立“道德红黑榜”,探索实践“道德银行”运行模式,将村(居)民履行规约情况进行量化并实行积分管理,积分情况作为“星级文明户”“道德模范”等先进评选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规约的要点名道姓、公开曝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奖惩与村(居)民福利待遇直接挂钩,促进规约遵守和落实。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要把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建立自上而下的联动推进机制,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政法、文明、司法、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组织推动和政策指导合力;乡镇(街道)要具体部署推进,因地制宜加强规范指导,防止规约内容空泛、千篇一律,要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将规约落实情况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决不能使之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村(社区)要认真组织实施,党组织要全程主持规约制定、修订工作,加强领导和把关,村(居)民委员会要抓好具体工作,村(居)“两委”干部、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带头遵守落实,敢于监督管理,以刚性措施保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实施见效。要积极开展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征集活动,挖掘典型线索,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规约示范样本,促进经验交流共享,推动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不断完善和提升。

  各地民政部门于2019年12月底前,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形成报告报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2019年7月15日               

  

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组织部、政法委、文明办、司法厅(局)、农业农村(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组织部、政法委、文明办、司法局、农业局、妇联: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引导基层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近年来,一些地方指导村、社区探索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引导基层群众有序参与村、社区事务,加强村、社区治理,弘扬公序良俗,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重视不够、指导不力,一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存在内容空泛、制定不规范、实施流于形式等问题,甚至有的内容违法违规、侵犯群众合法权益。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现就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有关部署要求,加强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规范,到2020年全国所有村、社区普遍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组织全程主持制定或修订,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坚持合法合规,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发扬民主,集中群众意见,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居)民意愿;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通俗易懂,简便易行。

  二、主要内容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一般应包括:(1)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和谐美好村、社区等。(2)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注意公共卫生,搞好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3)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等。(4)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5)引导民风民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坚持问题导向,尤其要针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靠要”、懒汉行为,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还应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惩戒措施。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XX村村规民约》、《XX社区居民公约》;正文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各种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审议主体为XX村村民会议、XX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

  三、制定程序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一般应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2)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3)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把关。(4)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5)备案公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变化以及社情民意等进行修订,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四、监督落实

  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防止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执委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要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可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情形,要加强批评教育,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改正错误,但不得滥用强制处罚,避免简单以罚代教。对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事件,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认定处理,防止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制裁。

  五、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指导规范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推动。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摆上重要日程,在加强农村、城市基层组织建设中统筹谋划和组织推动,研究解决重要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具体推动落实,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政法、文明办、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合力推动。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注意总结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一批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范本,深入做好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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