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当前位置 : 首页 > 民政业务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 法规文件
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时间:2011-11-30 10:00:00
来源:
字体显示:
分享到:
  

  

  为保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对有关选举的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为节约选举成本,提高选举效率,经县(市、区)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决定,可以实行无提名候选人选举试点。即:选民名单确定后,不经提名候选人过程,直接进行选举。选举有效条件、当选条件及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产生办法按照《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为保证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有具体分工和当选成员中有妇女成员,经县(市、区)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决定,可以实行定岗选举方式的试点。即先设定岗位后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具体岗位设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应有一个女性岗位,每个岗位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村文书(报账员)、计生员等相应专业岗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引导选民选举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

  三、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和推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村党组织选举在前的,要鼓励村党组织书记积极参加村民委员会主任竞选;村民委员会选举在前的,如果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党员,要积极鼓励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村党组织书记的推选。

  四、对直接参与或指使他人实施下列贿赂、威胁、破坏选举行为的候选人或当选人,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经上级选举指导机构核实,尚未当选的,取消竞选者本届竞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当选无效。

  (一)在选举期间,为达到当选目的,用金钱、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贿赂选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的行为;

  (二)在选举期间,为达到当选目的,采取语言或其他手段恐吓、威胁选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的行为;

  (三)在选举期间,采取抢夺、损毁选票以及阻拦他人参选、干扰选举秩序等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

  五、召集选举两次以上,参选选民仍达不到全体选民半数以上,可以试行以第二次选举结果产生代理村民委员会的办法,但参选人数不得低于登记选民数的三分之一;参选人数低于登记选民数三分之一的,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代理村民委员会。一年内应当重新组织选举,新产生的村委会届期至本届届满止;新的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代理村民委员会自行解体。重新选举仍然不成功的,由原代理村民委员会继续代行村民委员会职责至本届届满止。

  代理村民委员会在代理期内享有与村民委员会相同的职权。其成员职务自行解除适用选举办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解除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有权解除代理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六、对选举提出的异议或者举报,应在选举结束后2个月内提出。

  七、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本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对选民登记、村民代表的选举、委托投票、村民小组组长选举以及贿赂、威胁、破坏选举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选举中的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各地的具体规定报省民政厅备案。

 

 

    1.jpg 2.jpg 4.jpg 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