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残联,各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残联,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残联)、教育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卫健局、人社局(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 号)要求,鼓励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孤儿,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切实维护残疾孤儿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是维护残疾孤儿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
一、依法依规开展收养登记
(一)开展收养前筛选
各地要充分认清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重大意义。各市(州)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送养残疾孤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摸排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孤儿相关情况。儿童福利机构要把家庭收养作为机构内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首选方式,要把促进机构内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作为重要工作,结合残疾孤儿日常体检情况和成长发育等情况,筛选甄别可送养儿童,完善细化儿童残疾情况、康复情况以及后续康复治疗建议等重要信息,结合儿童年龄、个人意愿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收养人,做到能送早送,让更多残疾孤儿享受家庭温暖。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监护人有送养意愿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协助联系收养家庭,为其提供适当帮助。
(二)规范进行收养评估
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民发〔2022〕56号)规定,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对收养人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收养评估不得向收养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收养评估合格的,相关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在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其他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在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人可凭《收养登记证》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被收养残疾孤儿的户口登记手续。
二、强化政策保障衔接
(一)继续保障基本生活
省内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残疾孤儿和散居残疾孤儿依法被收养后,被收养残疾孤儿在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重新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并填写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附件1),按照本地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
如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迁移,应当及时在迁入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并告知迁出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迁入地和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重发或漏发等情况。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死亡、残疾康复或者申请不再领取的,应及时停发。符合“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保障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按照《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吉民发〔2019〕42号)规定执行。有关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将相关资料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档案。
(二)延续享受救助政策
各地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等政策,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作用。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或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但需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避免重复享受。被收养残疾孤儿需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和家长培训。未满18周岁和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
(三)纳入教育保障范围
各地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原则上应安置被收养残疾孤儿就近入园入学。对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符合条件的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给予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对在中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国家和我省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予以照顾。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享受民政部门实施的“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保障。
三、依法持续推进关爱服务
(一)建立定期探访机制
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养育情况跟踪监督管理机制。办理收养登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被收养残疾孤儿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收养登记后6个月、18个月、36个月各开展一次回访,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进行了解。后期可视情况开展不定期回访,回访过程中,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发现收养家庭存在生活困难的,尽量给予帮助。回访单位要形成纸质回访情况记录,回访情况记录纳入残疾孤儿收养登记档案。
残疾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被收养人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将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关爱服务范围。相关民政部门可以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促进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社会。
(二)强化部门协调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职责,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规范收养登记办理工作,落实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社会救助等保障政策。教育部门要落实好教育资助政策,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平等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公安部门要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办理工作,严厉查处打击遗弃、买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就诊服务工作。医保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残联组织负责协调推进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享受相关康复救助政策。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或平台,积极开展鼓励收养残疾孤儿政策宣传工作。大力倡导依法收养观念,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传统美德,褒扬收养残疾孤儿的爱心善举,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内地公民收养残疾孤儿,让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为其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 周岁的,可以凭借《收养登记证》和孤儿残疾证明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户籍地不在本省的被收养残疾孤儿,以户籍所在地有关政策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