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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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孤儿入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民福发〔1997〕3号
时间:2019-11-08 0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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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近年来,省孤儿学校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亲切关怀下,在社会各界特别是全省民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有了较快发展。随着孤儿学校社会影响的不断扩大,孤儿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条件逐步改善,各地要求入校的孤儿日益增多。孤儿是社会的特殊群体,需要全社会来关心、帮助。省孤儿学校是收养、教育孤儿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每年除了一少部分孤儿能送往省孤儿学校外,仍有一大部分孤儿需要各地安置。因此,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孤儿。要在有条件的城市社会福利院、城镇敬老院妥善安置孤儿,对分散在亲属家中生活有困难的孤儿由民政部门采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济的方式予以救济,鼓励社会各界领养、认养孤儿,使孤儿有一个良好的生存条件。为了完善、规范孤儿入校审批手续,强化管理,杜绝违纪现象继续发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养对象

  省孤儿学校是收养和教育全省城市(含城镇,下同)孤儿的社会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其收养对象主要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经济来源、无依无靠的孤儿。在保证完成上述收养任务的前提下,可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适当招收部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遗孤。

  申请入校的孤儿,必须是年龄在七至十五周岁(小学一年级不超过九周岁,其他年级以此类推),智力健全,身体健康,无严重劣迹行为的。智力缺损、患有传染疾病、慢性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有严重劣迹的孤儿,离婚遗弃的子女,服刑罪犯的子女,均不属于孤儿学校收养的对象。

  二、招收计划

  1.省孤儿学校每年的招收计划,由省民政厅根据国家核定的床位编制和上年孤儿毕业人数及各地报送孤儿的情况进行考核审定,下达给各市、州民政局及省孤儿学校。

  2.对超出计划指标的省孤儿学校将不予以招收。

  3.如计划指标未招满,由省厅将指标统一调剂到其他地区。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遗孤,不纳入计划管理,具体事宜可直接与省孤儿学校协商。

  三、审批手续

  1.进行申报。凡要求入校的孤儿,必须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填写由省统一印制的《孤儿入校审批表》一式三份(省孤儿学校、本人档案、孤儿所在地民政局各存一份)。

  2.进行体检。要求入校的孤儿必须到县或县以上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含肝功化验)。

  3.进行公证。要对申请入校孤儿的身份(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其父母生前从事的职业、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家庭遗产情况由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与所填审批表、体检表一并报送当地县(市、区)民政局。

  4.县(市、区)民政局要对本地要求入校的孤儿进行审核,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由局长签字加盖公章,将手续报送各市、州民政局(市属各社会福利院可直接报各市、州民政局)。由各市、州民政局签署意见报省孤儿学校。

  5.省孤儿学校要按照规定的孤儿收养条件,会同各市、州民政局对报送的孤儿进行认真审核和实地审查,在此基础上,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孤儿进行考试,同等条件下,按考试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孤儿接录取通知书后,方可按照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6.孤儿入校后实行半年试用期,学校要对各方面情况进行复查。对于在校孤儿一经发现不符合收养规定的,要随时清退。对弄虚作假的要在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提交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7.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送养的孤儿,在批准入校的同时,学校要与送养单位签定合同书,明确规定双方应履行的责任,包括收养、教育孤儿负担的经费、毕业后安排及违反合同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8.省孤儿学校招收孤儿学生入校时间同国家教委规定的中小学新生入学时间一样为每年暑期。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19976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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