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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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党组织设置及党支部工作职责
时间:2016-09-29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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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设置

  (一)党支部的建立或撤销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凡在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中,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相衔接的单位或部门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

  (二)党员在3人以上,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建立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党员在75 0人的,应建立党支部委员会。设委员一般35名。设书记1名、也可设副书记1名。党员50100人的,一般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7名,设书记1名、也可设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30人以上不足50人或8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如确实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建立总支委员会或党的委员会,但要从严掌握。

  (三)党支(总)支部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为三年。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及时进行改选,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应按期改选党支部书记。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选举,应报上级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为了便于管理党员和开展工作,党支部可根据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若干个党小组。划分党小组不宜过多,每个党小组不应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1名正式党员,并设党小组长1人。建立或撤销党小组由支部委员会决定,组建后支委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了解。

  二、党支部的工作职责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的自身建设和党员管理的最基本单位,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具体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指示及本支部的各项决议。

  (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等重要问题决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育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职工队伍。

  (六)加强对群团组织的领导,引导、保护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同心同德促进企业发展。

   (七)加强党支部自身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党支部书记的工作职责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支部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指示及本支部的各项决议。

  (二)研究安排支部工作,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做出决定。

  (三)检查、督促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抓好党支部委员的学习,定期召开支委会和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搞好团结,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五)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搞好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党内外群众的思想状况,注重发现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与行政领导沟通解决。关心群众疾苦,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职工排忧解难。

   (七)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八)抓好党员管理和党费收缴工作。

  四、党支部组织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组织情况,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纪检等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纪律教育,搜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党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或批评的建议。

  (二)负责提出组织生活的内容和要求,配合党支书记制定党支部活动计划,检查督促各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三)负责入党的积极分子和党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提出党员发展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手续。

  (四)负责日常组织管理,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做好党员基本信息的维护和统计工作。

  五、党支部宣传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完成上级布臵的学习任务。

  (二)了解党内外的思想情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学习计划及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布臵,围绕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宣传和通讯报道工作。

  (四)指导本单位职工群众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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