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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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社会团体审批指南
时间:2016-01-21 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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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58号)要求,取消省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今后,省级社会团体审批登记事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登记条件

  (一)我省的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单位发起的要有5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个人发起的要有7个以上发起人提出申请。发起单位应具备代表性(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分布在吉林省内);发起人应在本学科、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由同行业的经济组织发起。成立异地商会,由原籍地在吉林省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要求,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要求,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住所;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登记程序

  1.政策咨询起单位(发起)向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政策咨询并提交相关材料。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省性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吉林省”字样;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召开局务会对发起单位(发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需召开论证会的,由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按无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可视情况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将初审材料报主管厅长、厅长审定,主管厅长、厅长审定同意后,通知发起单位(发起人)开展筹备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向发起单位(发起人)说明理由。

  2.开展筹备。起单位(发起)接到通知后,开展筹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办公地点、验资、吸纳会员、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领导机构。

  3.申请成立。筹备工作结束后,到省政府政务大厅向吉林省民政厅审批办提出成立登记申请。发起单位(发起人)自接到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可以开展筹备工作通知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成立登记申请的,视为放弃。

  4.批准成立吉林省民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准予成立的,发给批复文件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在吉林省民政厅网站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批准成立的,说明理由。

  5.备案事项。起单位(发起取得成立批复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后,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会费票据领购证和刻制印章上述证件办理完成后,省政府政务大厅民政厅审批办公室办理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备案、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备案。

  三、提交材料

  (一)政策咨询和名称审核须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拟成立社会团体申请书。主要载明社会团体名称、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宗旨、业务范围、发起单位(发起人)简介、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简介及办公地点等,发起单位(发起人)签字、盖章。

  2.章程草案。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3.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须前置审批的,同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二)申请成立须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成立申请书;

  2.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纪要; 

  3.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社会团体领导机构组成人员情况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9.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10.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11.社会团体会员名册;

  12.验资报告;

  13.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中有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的,须提交《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任职务,需按照《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吉组发〔2014〕10号)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四、办理时限

  申请成立登记,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7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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