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1.发起人提交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书(申请书依据示范文本制定,应重点说明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可行性、必要性、存在的主要问题、成立该社会团体的作用、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宗旨、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和发起人情况介绍等。个人发起的要有7个以上发起人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单位发起的要有5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上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依据示范文本制定,省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职能涵盖社会团体业务范围的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授权的组织);
3.《章程》草案(按民政部《章程示范文本》制订);
4.《社会团体发起人基本情况表》(单位发起的填写《社会团体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个人发起的填写《社会团体发起人基本情况表》)(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如确实工作特殊需要,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拟设领导机构组成人员情况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任职务,需按照“吉民社发[1999]1号”、“吉组发[2014]10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6.《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简历》(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由个人发起,发起人与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重复的不需再填写拟任负责人简历,不重复的需填写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简历;如由单位发起,需填写拟任负责人简历)。
承诺时限:5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