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1.成立登记申请书(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3.会员名册(会员属于“吉民社发[1999]1号”、“吉组发[2014]10号”文件中规定领导干部兼职的,需提供审批及备案手续);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场所使用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时需验看原件。住所不得设在私人寓所内);
6.《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如确实工作特殊需要,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10.《社会团体领导机构组成人员情况表》;
11.社会团体筹备组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签字或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12.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中有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的,须提交《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任职务,需按照“吉组发[2014]10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承诺时限:2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