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社会团体完成筹备工作后,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②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等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批准成立的批复并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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