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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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
时间:2005-12-23 1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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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市(州)指导落实,县(市、区、开发区)、街道(乡镇)具体安排和指导,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一、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省级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做出部署后,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应成立本级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换届选举期间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本级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三、动员部署。选举方案制定后,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应分别召开选举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和动员。

  四、组织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对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社区选举工作骨干,协助选举工作的志愿者进行培训。

  五、推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新一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5—9人单数组成,推荐主持人1名,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 

  六、选民登记。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可以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或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社区,可不进行选民登记,只需要确认参加选举的户代表、居民代表的选民资格即可。采取直接选举方式的社区,必须进行选民登记。

  七、推选居民小组长。居民小组长由本居民小组户代表推选产生,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制定。

  八、推选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以每30户居住区域为单位确定一名,由居民小组召开全体选民或户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每个社区居民代表不得少于50人。 

  九、提名候选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候选人提名可以采取由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或者由户代表5人以上联名提出,也可以由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2人以上联名举荐或选民自荐的方式提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均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候选人一般比应选人数多12人。 

  十、正式投票选举。候选人获得过半数以上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者当选;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对得票未过半数的候选人再次投票选举,再次选举仍未过半数时,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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