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落款处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时需验看原件。住所不得设在私人寓所内);
4.验资报告(凭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开设验资账户,注入注册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其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是指所有合伙人);
6.《章程》草案(分三种形式:法人、合伙、个体。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示范文本制作。法人形式的由理(董)事会成员签字;合伙形式的由所有合伙人签字;个体形式的由负责人签字);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申请表》;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个体负责人登记表》(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是指所有合伙人);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承诺时限:50工作日